利用智慧財產權原則 蒙特法爾科夫 我與彭博法律就聯邦巡迴法院的一項新的先例裁決進行了交談,這項裁決將成為專利法課程的良好材料。
8 月 6 日,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陪審團的裁決,認定 Uniclass Technology Co. 沒有侵犯 ATEN International Co. 的兩項電腦技術專利。 ATEN 在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起訴了 Uniclass 及其一些客戶。
在上訴中,ATEN辯稱Uniclass專家就專利權利要求術語解釋提供的證詞令陪審員感到困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ATEN在審判中有機會提出異議,但由於錯過了這個機會,他們也失去了在上訴中提出相同理由的權利。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重申,專家在審判中就權利要求解釋作證是不恰當的(地區法院此前已裁定權利要求應按其“通常含義”解釋),但實際上卻表示,如果在審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就等於“錯失良機”。這結果並不令人意外。
對ATEN而言,一個好消息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陪審團先前駁回其一項專利中部分權利要求的裁決。裁決指出,Uniclass未能證明其提交的兩份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一份的發表時間早於相關權利要求,而另一份則未能充分披露所有必要的專利權利要求限定。
「這可以作為專利法入門課程中關於無效性的一個很好的案例,」法爾科夫說。 “如果你沒有達到舉證責任,你就無法勝訴。”
「這一逆轉也很好地提醒我們,如果你無法確定參考文獻的日期,那麼你就沒有達到現有技術的標準,」他補充道。
雖然 Uniclass 克服了侵權挑戰,但聯邦巡迴法院仍然維持了拒絕支付律師費的裁決。
在2019年8月6日就同一案件作出的另一項裁決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確認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即本案並非特殊情況,無需判令支付律師費。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令人耳目一新的直言不諱的措辭指出,“沒有…” 本身 如果訴訟成本超過潛在損失,則該案件屬於例外情況。上訴法院指出,即使潛在的金錢賠償可能不大,禁令和ITC 337訴訟在專利訴訟中也可能是值得追求的目標。然而,法爾科夫指出,在專利訴訟中,如果一方導致各方承擔巨額訴訟費用,而實際損失或禁令價值(或缺乏價值)卻不成比例,尤其是在被告發布明顯不侵權的新設計時,這會令人極其沮喪。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院法官、雙方律師以及當事人本身都需要拋開情緒,做出理性的商業決策,並牢記投資回報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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