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10月22日發表的一篇文章中,Harness IP Associate 麥可凱拉 和校長 布萊德·盧辛格 討論了專利權人需要了解的標記要求。
「如果專利權人製造或銷售專利實體產品,但未按要求進行『標記’,則專利權人不能向侵權人索取金錢賠償,直到其(1)起訴侵權人,或(2)通過發送信函或其他通信方式向侵權人提供其專利權的實際通知。」凱拉和盧辛格解釋說。
律師強調,專利權人應仔細研究標記要求,以及如果不遵守這項法規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請清點您的專利及其涵蓋的產品。如果您的專利涉及實體產品,請確保您以上述三種方式之一標記您的產品。此外,請考慮養成定期檢查您的專利產品是否符合規定的習慣。」凱拉和盧辛格寫道。
全文可查閱 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