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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事情像…的出現那樣改變專利訴訟的面貌。 雙方之間 2012年的評論。 對專利挑戰者而言,其優勢顯而易見:申請費用降低、無效化舉證責任減輕、權利要求範圍解釋更加廣泛等等。或許沒有比IPR(雙方複審程序)更能有效挑戰競爭對手專利的機會了。
雖然最初的最終書面決定明顯有利於申請人(截至2014年3月16日,撤銷率高達96.4%),但最近的決定越來越傾向於專利權人,導致撤銷的權利要求總數下降至82%。 IPR程序的批評者試圖論證該程序在各方面都偏向申請人。
然而,越來越明顯的是,IPR 程序為在昂貴的地區法院訴訟之外測試專利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增加了一條高效且經濟的途徑。
以下列舉一些典型案例:
優秀申請人案例:
- 萊爾德科技公司 v. GrafTech Int'l Holdings Inc.
在三起 IPR 程序中代表申請人,最終裁定所有權利要求均因不符合第 103 條規定而無效。 - Wahoo Fitness, LLC v. 黑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共同律師一起代表申請人,使非專利實施實體在共同待決訴訟中提出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性。 - Cosmax 美國 v. 愛茉莉太平洋美國公司
在IPR程序中代表申請人,在決定啟動程序之前達成了有利的和解。 - 我們目前也代表申請人處理另外21起尚未結案的IPR案件。此外,我們至少準備了11份IPR申請,但由於在將這些申請發送給專利權人後,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案件最終對我們的客戶有利,因此這些申請最終並未提交。
專利權人典型案例:
- 微軟訴 代理連接
代表專利權人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推翻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權利要求解釋,並撤銷了其關於專利性不合格的裁定,這是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IPR程序中首次被推翻。 - Facebook 訴 布魯斯·札克
成功為專利權人辯護,駁回了社群媒體巨頭提出的四項IPR申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駁回了所有權利要求的審理申請。 - South-Tek Systems, LLC 和 Potter Electric Signal Company 訴 工程腐蝕解決方案有限公司
成功捍衛了我們客戶關於消防噴淋系統技術的專利的所有權利要求,使其免受兩名智慧財產權挑戰者的侵害,並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面前取得了全面勝利。 - Positec USA 訴 斯坦利·布萊克(Stanley Black&Decker)
我們揭示了看似簡單的發明背後隱藏的複雜性,成功地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面前捍衛了兩項權利要求,並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剩餘的上訴挑戰,從而保住了專利持有人所有四項有爭議的權利要求。 - LKQ公司訴 Clearlamp, LLC
在專利權人成功挺過IPR「死亡小隊」的最初三起案件之一中,我代表了專利權人。這三起案件中的第二起是… 微軟訴Proxyconn案如上所述。 - DaVincia, LLC. 訴 Enco Systems, Inc.
Enco Systems公司起訴競爭對手侵犯其一項涵蓋隱藏式字幕技術的專利。競爭對手則提起反訴,要求撤銷專利。 雙方之間 審查請求被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駁回,這部分要歸功於 Harness IP 的 PTAB 專家們的辛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