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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綠色能源專利優先審查程序

隨著氣候變遷減緩試點計畫 (CCMPP) 於 2025 年 1 月 28 日終止,美國專利保護申請人失去了一項重要的選擇,即對某些「綠色」專利申請進行具有成本效益的優先審查。  然而,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其他優先審查「綠色」專利申請的選擇。  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一部分,探討了在美國以外的各個司法管轄區優先處理「綠色」專利申請的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 61 條和《專利/實用新型優先審查請求通知》(現行版本為 MOIP 通知第 2026-3 號,於 2026 年 2 月 23 日生效),韓國知識產權部允許根據《應對氣候危機的碳中和與綠色增長框架法》對與綠色技術直接相關的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1][2][3][4]  自 2025 年初以來,可獲得優先審查的「綠色技術」相關專利申請包括屬於以下特定預定義綠色能源技術類別之一的專利申請:

  • CO2 捕獲
  • 先進核電
  • 氫氣和氨氣
  • 先進的行動性
  • 再生能源

 

優先審查程序-申請

為了享受這種快速審查的優惠,申請人必須提交優先審查申請(該申請可與實質審查請求同時提交,也可在其之後提交。).  與美國不同,韓國的實質審查並非自動進行——申請人必須單獨提交審查請求,且必須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提交。優先權審查請求可以與審查請求同時提交,也可以在之後提交,但不能早於審查請求提交。提交優先權審查請求沒有法定截止日期:請求只需在審查結束前提交即可,實際上應儘早提交。

申請提交資料包括優先審查申請表、申請理由說明以及證明符合優先審查資格的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綠色技術路線,申請無需提交檢索結果或相關現有技術即可獲得批准。

申請優先權審查需繳交費用,專利申請費 200,000 萬韓元,實用新型申請費 100,000 萬韓元。  此費用與申請實質審查的費用分開收取,並且是額外費用。

 

如果該申請已被印度工業和規劃部 (MOIP) 歸類為「綠色能源」技術類別,則此申請可能很簡單。  韓國智慧財產局會在每份新提交的韓國專利申請提交後不久(大約 1-2 個月後)根據其技術領域進行分類。  指向上述預先定義綠色能源技術類別的技術領域,均按照印度工業和資訊部(MOIP)的碳中和綠色技術分類代碼(例如GAG/GAC/GBG系列代碼,包括GAGxxx代碼、GACxxx代碼和GBGxxx代碼)進行分類。 XXX (表示一個三位數)。  任何經韓國智慧財產權部(MOIP)分類為屬於其碳中和綠色技術分類代碼範圍內的韓國專利申請,均將被MOIP視為屬於此範疇。 綠色能源類別。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透過提交優先權審查申請,並在申請中註明該申請已根據韓國智慧財產權部的碳中和綠色技術分類代碼之一(例如,GAG/GAC/GBG 系列代碼之一)進行分類,從而輕鬆獲得針對綠色能源技術的韓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審查。

然而,如果一項韓國專利申請 未分類 根據 GAGxxx 代碼,申請人仍有可能獲得優先權審查,但申請人必須提交優先權審查申請,並詳細解釋為什麼韓國專利申請應被視為優先權申請。 綠色能源 技術。[5] 例如,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書中解釋:「本發明涉及[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屬於分類 GAG800 (二氧化碳捕獲)。 」如果這項解釋能說服審查員,該申請仍有可能獲得優先審查資格。

 

優先審查流程—決定和首次行動時間表

是否授予優先權審查的決定將在大約 一個月 提交請求的過程。實際上,流程是:請求經歷一個 形式審查(約7天)隨後,案件移交給審查員;並作出優先審查決定。 審查員收到後約7天內 該案件的剩餘時間用於分類和內部調動。

如果優先審查申請獲得批准, 一般情況下,在提交申請書後兩到三個月左右,會郵寄出第一份關於案件實質內容的裁決書。從而顯著加快了韓國綠色能源技術專利申請的審查速度。[6]

尤其重要的是,在作出優先審查決定後,審查員必須開始審查。 截止日期為自優先權審查決定發出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月的最後一天 (PPH/PCT-PPH 病例為三個月)。因此,從申請日期算起,首次檢測結果通常會在大約三個月內發出。 三個月(產後出血病例為四個月)此外,如果聲明或證明文件需要補充,則會產生延誤。

作為一項實際的基準,MOIP 2026 年的數據表明 平均 優先審查的首次行動等待期約為 2.1個月相比之下,普通檢查大約需要 14.7 個月。

 

優先審查流程-首次行動後的時間框架

優先(快速)處理將持續到訴訟結束,後續訴訟將不按順序進行。然而,正如美國的情況一樣, 韓國的優先審查制度並未對申請人施加任何縮短答覆期限的要求。 如果發出駁回理由通知書(의견제출통지서),申請人將獲得標準的指定答覆期限- 通常為四個月,可延期 — 提交書面答覆(의견서)和/或修改(보정서)。最終處理結果通常會在大約 優先審查決定作出後四個月.

 

對於申請人答覆後的複審時間,MOIP 適用以下規定:

  • 如果申請人在四個月的答覆期間內提交 請求縮短官方意見答覆期限(OA)기간단축신청)案件已處理完畢 自審查員收到案件之日起四個月內(期限縮短後).

 

  • If 沒有 此類縮短字數請求已提交,案件將進行處理。 自審查員收到案件之日起四個月內(答覆截止日期已過),應在答覆截止日期之後提交。.

 

MOIP指出,實際處理時間可能會因技術領域、審查員的工作量、修改範圍以及是否需要進行額外的現有技術審查而有所不同。簡而言之,希望進一步加快審批速度的申請人可以提交OA縮短請求,以便審查員無需等待答复期限屆滿即可受理案件。

 

美國申請人的福利.

申請人若希望加快其針對符合韓國智慧財產權部(MOIP)認可的合格綠色能源技術的美國專利申請的審查速度,且無需繳納優先審查費,則可利用韓國優先審查程序,在韓國提交相應的專利申請,並以該申請針對符合合格綠色能源技術為由請求優先審查。一旦韓國智慧財產權部認定韓國申請中的權利要求可授權,申請人即可根據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申請將其美國申請列為優先申請,並可修改其美國申請的權利要求,使其與韓國申請中已授權的權利要求相符。根據PPH獲得優先審查的美國申請將優先進入審查流程,並在整個審查過程中始終享有優先審查待遇。[7]

截至 2025 年 10 月,根據 PPH 特別規定的美國專利申請的待審時間是根據技術領域劃分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目標是使 PPH 申請的待審時間約為同一技術領域非 PPH 申請的一半。[8]

即使申請人不在美國根據專利優先權計劃(PPH)進行審查,韓國的優先權審查程序也能幫助美國申請人更了解與其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這些資訊可用於指導申請人在審查程序早期修改權利要求,有助於縮短整個審查週期。

或者,希望在韓國審查前在美國或其他專利局進行檢索的申請人,可以提交國際(PCT)申請,指定美國或其他專利局為其國際檢索單位(ISA)。申請人收到國際檢索單位的有利書面意見後,即可進入韓國國家階段,並以申請涉及符合條件的綠色能源技術為由,請求優先權審查(然後根據優先權審查程序,申請與韓國專利權利要求相對應的美國專利申請)。

 

[1]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scp/docs/expedited-examination-republic-of-korea.pdf

[2] https://kipo.go.kr/en/HtmlApp?c=92102&catmenu=ek03_01_01_03#a4_1

[3] https://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Patent_Examination_Guidelines_2023.pdf

[4] https://www.kipo.go.kr/en/HtmlApp?c=92102&catmenu=ek03_01_01_03

[5] 例如,請參閱:https://www.wipo.int/documents/d/scp/docs-en-expedited-examination-expedited_examination-republic-of-korea.pdf

[6] 例如,請參閱 https://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examination_procedure.pdf

[7] MPEP § 708.02(VI)。

[8] 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5/update-patent-prosecution-highway-dock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