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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受阻: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的第 337 條款案件對您的企業意味著什麼

如果您在美國銷售進口產品,只需向華盛頓的聯邦機構提交一份文件,就可能使您的整個進口業務面臨風險。這份文件是一份第337條投訴,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邊境攔截您的產品。風險極高,時間緊迫,而且規則與普通的法庭訴訟截然不同。

本文解釋了什麼是第 337 條調查,ITC 可以對您的企業採取哪些措施,以及為什麼受訪者需要經驗豐富的審判律師迅速介入。

 

什麼是第 337 條條款?

第337條是一項聯邦法規,編纂於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37條。該條規定,進口侵害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美國專利的產品屬於違法行為。該法也涵蓋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侵犯註冊商標、版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以及盜用商業機密。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或稱為ITC)負責執行第337條。 ITC是位於華盛頓特區的一個獨立的準司法聯邦機構,它進行審判式的程序,而不是像普通法院那樣運作。

第337條案件始於一家公司(「申訴人」)提交經宣誓的申訴書。申訴書指控一個或多個「被申訴人」(通常是外國製造商、美國進口商或下游分銷商)進口侵權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是否啟動調查。一旦啟動調查,案件將被分配給一名行政法官(ALJ)。

專利權人喜歡第337條,因為它針對的是邊境管制。如果被控侵權產品來自海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命令美國海關阻止其入境。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究竟能對我的企業造成什麼影響?

正是這一點賦予了第337條強大的效力。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不能判決金錢賠償,它提供的是另一種補救措施,對許多企業而言,這種措施更加痛苦。

主要補救措施是禁令。禁令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阻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 「有限」禁令適用於被指名被告的產品。 「一般」禁令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禁止所有產品入境,無論進口者是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以發出停止侵權令。該命令禁止被申請人出售已在美國境內的庫存,並禁止其在美國境內銷售、分銷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侵權商品。

違反停止令將面臨每天最高 100,000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或進口商品價值的兩倍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由於該補救措施是邊境封鎖而非金錢賠償,因此即使法庭上可能判決的損害賠償金額不大,第337條訴訟也可能導致一條產品線停產。正是這種影響力使得投訴方選擇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提起訴訟。

正因如此,Harness IP 已成功地引導客戶完成了 ITC 流程。例如,對於海外製造商而言,在地區法院訴訟中送達訴訟文書或收取任何損害賠償金都可能十分困難。而 ITC 提供了一種相對快速的禁令式救濟措施,即使不太可能獲得金錢賠償,也能在邊境阻止進口。

 

它移動速度有多快?

第337條旨在加快程序。在調查啟動後45天內,行政法官會設定一個“目標日期”,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最終裁決的日期。目標日期通常設定在啟動調查後約16至18個月,但具體日期會因個案而異。

調查取證程序幾乎立即啟動,並且進展迅速。證人陳述、文件提交和專家報告等工作都在數月內完成,而非數年。行政法官將主持證據聽證會(本質上是一場審判)。

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將就第337條是否被違反作出初步裁決。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慣例,初步裁定通常在目標日期前約四個月作出。

初步裁定並非最終裁決。當事人通常可在收到裁定後12天內向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委員會(由總統任命的委員組成)可以審查並採納、修改或推翻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委員會拒絕複審,則初步裁定即為委員會的最終裁定。

 

總統審查期是多久?

即使委員會認定有違規行為並發布了補救令,仍需經過一個步驟。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在發布之日起生效,但只有在經過總統60天的審查期後才能最終生效。

在這60天內,出於政策原因,這些訂單可能會被駁回。這項權力已授予美國貿易代表。駁回的情況很少見,但確實存在這樣的窗口期。如果訂單在60天內未被駁回,則訂單將完全生效,侵權進口將被禁止。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敗訴的被告可以就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國內產業」的要求是什麼?

除非是為了保護真正的美國產業,否則投訴方不得援引第337條。這就是「國內產業」的要求,而且這通常是被告方最有力的抗辯理由。

該法規包含兩部分。申訴人必須證明存在與專利保護的產品相關的國內產業「存在或正在建立中」。根據美國法典第19篇第1337(a)(3)條,該產業可透過在美國境內開展的與專利技術相關的活動來證明,這些活動可透過以下一項或多項方式進行:

  • 對廠房和設備進行了大量投資;
  • 大量投入勞力或資本;或
  • 對專利的利用進行大量投資,包括工程、研發或授權。

這就是「經濟要件」。此外還有「技術要件」:投訴方必須證明其自身產品(或其被授權者的產品)實際應用了所主張的專利。如果投訴方在美國的業務規模較小,或者其產品並未應用該專利,則可能無法滿足此要求——而整個案件的成敗可能取決於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案件與地方法院的訴訟有何不同?

根據《美國法典》第337條提起的訴訟和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的專利訴訟可能涉及同一專利和同一當事人,但它們並非同一訴訟程序。主要區別如下:

  • 補救措施。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會發布排除令和停止令,但不判決金錢賠償。地區法院可以判決賠償,但耗時更長。
  • 速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的審理程序有固定的目標日期,通常遠低於兩年。而地區法院的專利案件往往耗時較長。
  • 國內產業。地方法院原告無須證明有國內產業,但國際貿易委員會投訴人必須證明。
  • 覆蓋範圍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在邊境生效,直接針對進口貨物。相較之下,地方法院針對外國賣家的禁令可能更難執行。

這兩項程序通常並行進行。專利權人可以同時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和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可以請求地區法院中止其訴訟,以便 ITC 繼續審理。在其中一個機構採取的立場可能會影響另一個機構,因此必須將這兩個案件視為一個協調一致的策略來處理。

 

為什麼我需要迅速行動,並且聘請經驗豐富的出庭律師?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緊湊日程對任何延誤都予以懲罰。取證和專家工作幾乎立即開始,事後幾乎沒有時間進行組織安排。在最初幾週內做出的決定——包括權利要求解釋立場、現有技術、國內產業挑戰以及公共利益論點——將決定最終結果。

許多根據《美國國內貿易法典》第337條被起訴的公司都是非美國公司。外國製造商如果在美國被起訴,無論是在國際貿易委員會還是地方法院,都需要一位能夠在美國進行訴訟並協調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事務的美國律師。

如果您的公司已被列入第 337 條投訴名單,或認為即將面臨此類投訴,那麼現在就是建立辯護策略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