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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 Cox v. Sony Music 一案中縮小了網路服務供應商的版權共同責任範圍

最高法院於2026年3月25日作出的裁決 Cox Communications, Inc.訴索尼音樂娛樂公司2026 年第 24-171 號美國聯邦訴訟案(607 US ___ (2026))對網路服務供應商 (ISP) 何時需為其客戶的線上盜版行為承擔責任做出了重要澄清。索尼和其他音樂公司依據監控公司 MarkMonitor 提供的超過 16.3 萬份侵權通知,辯稱 Cox 公司明知故犯,允許屢次侵權者繼續在線,以維持訂閱收入,即便該公司已因客戶欠費而終止其服務。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陪審團認同了這一觀點,認定 Cox 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和替代侵權,並判處其支付 10 億美元的法定賠償金。第四巡迴上訴法院隨後維持了共同侵權責任的判決,理由是明知互聯網服務將被用於侵權而繼續提供該服務已構成共同侵權,但推翻了替代侵權責任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要求重新計算賠償金額。

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並縮小了共同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依據是… 索尼 (Betamax)和 Grokster法院認為,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意圖使其服務被用於侵權的情況下,才需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共同責任。法院解釋說,這種意圖只能透過兩種方式證明:一是透過積極鼓勵誘使用戶侵權;二是提供專門用於侵權的服務──這種服務不具備實質或具有商業意義的非侵權用途。由於Cox的寬頻服務顯然支持無數合法活動,且Cox並未助長盜版,因此法院認定,僅僅知曉部分用戶存在侵權行為並不足以構成共同責任。

法院也駁回了索尼試圖利用《數位千禧年版權法案》(DMCA)安全港條款擴大責任範圍的企圖。法院強調DMCA是一面盾牌而非利劍,重申該法案設立了限制責任的抗辯理由,而這些責任原本是存在的;該法案本身並未對繼續為已知侵權者提供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施加新的義務或擴大其間接責任。綜上所述,該判決顯著縮小了ISP和其他通用服務提供者可能面臨間接版權責任的情況,並重申此類責任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存在誘導侵權或服務本身就是圍繞侵權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