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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最新進展:Adnexus Inc.訴Meta Platforms, Inc.

聯邦巡迴法院最近發布了一項程序性裁決 Adnexus Inc.訴Meta Platforms, Inc.2024-1551,撤銷了地區法院準許 Meta 動議駁回 Adnexus 因未能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請求而提出的駁回動議的命令。[1] 如下文所述,法院撤銷駁回令的決定主要針對Adnexus的訴狀只需陳述“似是而非「救濟請求得以通過動議,並認為在沒有不利的權利要求解釋的情況下,Adnexus 的侵權索賠仍然是合理的。

以下我們總結本案的背景以及聯邦巡迴法院的分析和撤銷判決,其中強調了法院通常不願在訴訟階段解決侵權糾紛,因為這樣做需要進行權利要求解釋。

Adnexus的投訴

            Adnexus 起訴 Meta 侵犯了其 '101 專利的權利要求 1。[2] '101 專利涉及一種線上廣告方法,旨在使網路廣告公司能夠“向潛在客戶推廣產品和服務”,而不會“冒著向潛在客戶推送大量與接收者無關或不受歡迎的廣告的風險”。[3]

Adnexus 的投訴指控 Meta 的「Lead Ads」產品侵權。[4] Meta公司駁回訴訟動議的依據是權利要求1中對以下內容的陳述:  「使用至少一部分識別碼(包含關於收件者的唯一識別資訊)從訪客資訊資料庫中檢索與收件者關聯的使用者設定文件,其中該使用者設定檔至少包括 配送方式偏好 以及人口統計資訊。 」[5] 為了支持其侵權指控,Adnexus 附上了索賠圖表和初步侵權論點,將索賠 1 的限制與 Meta 的 Lead Ads 產品進行了對應。[6] Adnexus的圖表和論點描繪了“配送方式偏好「僅限於 Facebook 用戶首選的聯絡訊息,特別是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7]

地區法院駁回

Meta 否認首選電子郵件地址可以構成交付方式偏好,因此提出動議,要求駁回投訴,理由是根據 Adnexus 的理論,Meta 不可能構成侵權。[8] 地方法院同意 Meta 的觀點,批准了該動議,並駁回了此案——結論是「聯絡資訊與送貨方式偏好截然不同,因此聯絡資訊不能成為送貨方式偏好」。[9]Adnexus隨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10]

聯邦巡迴法院的分析和撤銷

聯邦巡迴法院的分析首先指出,為了駁回駁回動議,Adnexus 的訴狀只需陳述一項救濟請求。 似是而非.[11] 法院指出,合理性標準 並不 相當於機率要求:“只要投訴能夠讓被指控的侵權者知道哪些行為被指控構成侵權即可。”[12]

因此,法院認為,Meta 駁回動議的唯一途徑是,Meta 獲得一種權利要求解釋,使得 Adnexus 將「交付方式偏好」限制映射到「聯絡資訊」的做法無效。 難以置信.

地方法院確實隱含地將「交付方式偏好」解釋為有利於Meta,從而在批准Meta的動議時排除了聯絡資訊。但根據法院的說法,地方法院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是錯誤的。 對抗 Adnexus 在訴訟階段,沒有事先向附件發出通知並給予就該問題進行陳述的機會。[13]雖然法院承認 Meta 和 Adnexus 都指出了 '101 專利說明書中的部分內容,以支持他們對「交付方式偏好」限制的不同解釋,但聯邦巡迴法院選擇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以解決權利要求解釋爭議——要么與駁回動議有關,要么在案件的後續階段解決。[14]

[1] Adnexus Inc.訴Meta Platforms, Inc.案,160 F.4th 1216  (聯邦巡迴法院,2025 年)。

[2] 同上。 在1218。

[3] 同上。 (引用'101專利第1:13-36頁)(已清理並省略內部引用)。

[4] 同上。

[5] 同上。 在1218–19。

[6] 同上。 在1219。

[7] 同上。 在 1219、1223。

[8] 同上。 在1219。

[9] 同上。 在1219–20。

[10] 同上。 在1220。

[11] 同上。

[12] 同上。 第 1221 頁(引用) Bot M8 LLC 訴 Sony Corp. of Am.,4 F.4th 1342, 1352(聯邦巡迴法院,2021 年); Disc Disease Sols. Inc.訴VGH Sols., Inc.,888 F.3d 1256, 1260(聯邦巡迴法院,2018 年)。

[13] 同上。 在1223。

[14] 同上。 在 12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