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在法庭上製止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權人如果在法庭上勝訴,證明競爭對手侵犯了其專利權,至少有權獲得金錢賠償。[1] 根據法律規定,這些損害賠償必須是 至少 競爭對手使用專利發明應獲得合理的授權費。[2] 專利權人也有權獲得利潤損失賠償──也就是如果競爭對手沒有侵權,他們本來可以獲得的利潤。[3]

但正如那句老話所說,金錢並非總是能買到幸福。如果專利持有者出於可以理解的原因,希望其競爭對手實際上… 停止 使用該發明?對此有補救措施-禁制令救濟。禁制令救濟源自美國專利法,該法賦予專利權人「禁止他人使用該發明的權利」。 排除 禁止他人製造、使用、要約出售或出售該專利發明。 」[4]

要透過法院獲得永久禁制令救濟,專利權人必須這麼做。 更多 僅僅證明侵權或利潤損失是不夠的。鑑於《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特殊的“排除權”,這似乎有悖常理。但美國最高法院要求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5] 法院是否會命令被告永久… 停止 侵權與否取決於專利權人能否證明以下四個因素都已滿足。[6]

1因子 ——不可彌補的損害

專利權人必須先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7] 支持性證據可能包括:(1)專利權人和被告是市場上的直接競爭對手;(2)由於被告推出侵權產品,專利權人失去了市場份額和潛在客戶;(3)由於侵權產品,專利權人不得不降低價格以參與競爭;或(4)侵權產品導致專利權人的聲譽和品牌知名度下降。[8]

2因子 其他法律救濟措施不足

不可彌補的損害問題與法律救濟的充分性問題相互交織,因為專利權人接下來必須證明其他救濟措施(特別是金錢賠償)是不夠的。 不足以彌補 因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9] 當上述類型的傷害由於其可變性或不確定性而難以量化時,此因素通常會得到證實。[10] 例如,當專利權人因被告侵權而損失一筆訂單,卻對專利權人其他相關產品的銷售產生影響時,量化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可能很困難(例如例如,當從專利所有者購買專利產品的客戶往往會影響其他人時,量化可能變得困難(例如(朋友、家人或同事)從專利所有者購買相同的產品。[11] 再舉一個例子,當專利權人因被告侵權行為導致市場份額損失而被迫改變其商業策略時,損害可能難以估量。[12] 當被告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金錢判決、可能會拒絕執行判決、和/或可能會繼續侵權(除非被勒令停止)時,也可以證明「其他補救措施不足」這一因素。[13]

3因子 ——困境的平衡

第三個因素要求專利權人證明,專利權人和被告之間的利益權衡有利於頒布禁令,並且可以根據專利權人和被告的規模、產品和收入來源之間的差異來證明這一點。[14] 例如,如果專利技術對專利權人遠比對被告重要,那麼權衡利弊後,禁令可能更有利。或許,專利技術是專利權人小型企業的核心,而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收入在其廣泛的產品類別中僅佔一小部分。[15]

4因子 公共利益

第四個也是最後一個因素要求專利權人證明禁制令不會損害公共利益。這項「公共利益」因素旨在平衡保護專利權人的智慧財產權與保護公眾免受禁令任何不利影響之間的關係。[16] 例如,如果禁令對被告已購買侵權產品的顧客沒有重大影響,或僅適用於被告未來銷售侵權產品,法院可能會認為該禁令不損害公眾利益。[17] 但如果侵權產品是救命產品,那麼這因素可能更難證明(例如(藥品或醫療器材)。[18]

結語

正如這篇部落格文章旨在強調的,證明專利侵權只是向法院提起專利訴訟的第一步。雖然金錢賠償可以彌補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只有禁令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防止 未來侵權風險。因此,對於能夠滿足這四項因素測試的專利權人來說,禁制令救濟是保護市場地位和商業價值的強大手段。

 


[1] 觀看 35 USC § 284。

[2] 參見同上。

[3] Mentor Graphics Corp.訴EVE-USA, Inc.851 F.3d 1275, 1285 (Fed. Cir. 2017)(解釋說,利潤損失賠償「不容易證明」)。

[4] 蘋果公司訴三星電子公司., 809 F.3d 633, 638 (Fed. Cir. 2015)(引用 35 USC § 154(a)(1))。

[5] eBay Inc.訴MercExchange, LLC,547 US 388, 390 (2006)。

[6] 這篇文章討論了… 永久 禁令是在專利侵權行為被證實後,案件審理結束時頒發的。在某些情況下,專利權人可以在案件早期,即雙方尚未有機會進行庭審之前,申請初步禁令。

[7] 參見蘋果公司,809 F.3d 639。

[8] 參見 Robert Bosch LLC v. Pylon Mfg. Corp.,659 F.3d 1142, 1150–1155(聯邦巡迴法院,2011 年);

道格拉斯動力有限公司訴買家產品公司,717 F.3d 1336, 1344(聯邦巡迴法院,2013 年)。

[9] 參見 ActiveVideo Networks, Inc.,694 F.3d 1312, 1337(聯邦巡迴法院,2012 年);

Bio-Rad Labs., Inc.訴10X Genomics Inc.,967 F.3d 1353, 1378(聯邦巡迴法院,2020 年)。

[10] 參見蘋果公司,809 F.3d 645。

[11] 參見同上。

[12] 請參閱 i4i Ltd. P'ship v. Microsoft Corp.,598 F.3d 831, 862(聯邦巡迴法院,2010 年)。

[13] 參見羅伯特·博世有限責任公司,659 F.3d 1155。

[14] 參見 Acumed LLC 訴 Stryker Corp., 551 F.3d 1323, 1329(聯邦巡迴法院 2008 年)

[15] 參見 i4i Ltd. P'ship,598 F.3d 862。

[16] 觀看 Bio-Rad Labs., Inc.,967 F.3d 1379。

[17] i4i 有限公司 P'ship。,598 F.3d 863。

[18] 參見蘋果公司,809 F.3d 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