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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前,請考慮您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和歐洲統一專利法院 (UPC) 的專利訴訟選項。

貴公司是一家成功的美國公司,擁有美國專利和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  您剛剛得知,歐洲競爭對手正在歐洲生產侵權產品,並在未經您授權的情況下將其進口到美國。  有人建議你,你在美國和歐洲都有很好的侵權訴訟理由。  為了盡快制止這種侵權行為,您可以選擇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歐洲新成立的統一專利法院提起專利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並不互相排斥。  正如我向您介紹的,ITC 的行動可能會導致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到美國,而 UPC 的行動則可能導致從一開始就阻止侵權產品的生產。 不過你還有一些問題。

什麼是ITC?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 1916 年由國會設立,位於華盛頓特區,是一個準司法聯邦機構,其核心使命是裁決涉及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的進口活動的事項。[1]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六名委員領導,這些委員由總統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確認。[2]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專利訴訟由行政法官 (ALJ) 根據 1930 年關稅法第 337 條進行調查。[3]  與地區法院的專利訴訟類似,行政法官會被指派審理案件並主持審判。[4]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訴訟程序中,有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但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訴訟程序是針對「貨物」提起的,而不是針對當事人本身。[5]  此外,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UII)也是參與訴訟的另一方,代表公眾利益。[6]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判包括由行政法官主持的證據聽證會。[7]  從提起訴訟到舉行證據聽證會,最快可在一年內完成。[8] 

如果專利權人在審判中勝訴——也就是說,如果行政法官認定被控商品違反了第 337 條——那麼委員會就可以發布排除令。  這是一種強而有力的禁制令救濟措施,可以阻止侵權產品進口到美國。[9]   這項禁令由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美國入境口岸執行。[10]

UPC是什麼?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成立於 2023 年,目前由 18 個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和瑞典)組成。[11]  對於這些歐盟成員國而言,統一專利法院對經典歐洲專利和具有單一效力的歐洲專利的專利訴訟擁有專屬管轄權。[12]  這些事項包括侵權訴訟、非侵權宣告訴訟和有效性質疑。[13]   

統一訴訟法院的審理級法院是初審法院。[14]  該審判法庭由遍布歐洲的多個法官小組組成。[15]  這些小組由最多三名具有法律資格的法官組成,如有需要,還可以有一名具有技術資格的法官。[16]  技術合格的法官具備訴訟技術主題的資格和經驗。[17]  預計在提起訴訟後一年內,將以口頭聽證的形式在陪審團面前進行審理。[18]  口試持續一天。[19]

如果專利權人在審判中勝訴,初審法院可以頒布禁制令並判處損害賠償。  禁制令救濟由各成員國執行。[20]

ITC和UPC有哪些相似之處?

ITC 和 UPC 之間最大的相似之處在於專利訴訟程序的速度,從提交申請到審判的時間大約是一年或更短。

另一個關鍵的相似之處在於,專利權人可以獲得廣泛的禁制令救濟。例如,在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制令救濟可以是禁止從美國全境進口侵權商品的排除令。  在統一專利法院,禁制令救濟可以阻止侵權商品在歐洲大部分地區生產和出口。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和統一專利法院 (UPC) 都要求提交詳細的專利侵權投訴。

ITC和UPC有什麼差別?

即使它們的運行速度大致相同,ITC 和 UPC 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異。

其中一個差異在於,UPC 訴訟是在向初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啟動的。  而對於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提出的投訴,委員會會在採取行動之前審查投訴並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

所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案件都提交到同一個地方:華盛頓特區。  UPC案件不受單一管轄地的限制,專利權人可以靈活地選擇向其選擇的第一審法院提起訴訟。[21]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訴訟中,尋求的主要救濟是透過禁止進口侵權商品的禁令來獲得救濟。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完全由一個實體——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執行。  UPC 的禁制令救濟令透過各歐盟成員國執行。  除了禁制令救濟外,統一專利法院初審法院還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判處損害賠償。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專利侵權和其他不公平進口行為(如商標侵權和商業機密盜用)可以提起訴訟,而統一專利法院 (UPC) 則專門關注專利侵權和有效性問題。

在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訴訟程序中,OUII 作為正式當事人參與,代表公眾利益。  UPC 沒有與 ITC 的 OUII 相對應的對應規則。  此外,在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訴人還必須證明其在美國就其主張的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商品進行了重大投資。  UPC 沒有與 ITC 的國內產業要求相對應的規定。

決定時間

對 ITC 和 UPC 有基本的了解可以幫助您選擇合適的訴訟地點,使您的公司能夠迅速維護自身權利並阻止侵權行為。

 

 

  

 

 

[1] 關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25 年 10 月 3 日),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about_usitc.htm。

[2] Id.

[3] 關於第337條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25年10月3日),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about_section_337.htm

[4] 行政法法官簡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25年10月3日),https://www.usitc.gov/alj_bios

[5] 觀看 克里斯多福·T·齊爾波利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337條智慧財產權訴訟簡介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2022年12月21日),https://www.congress.gov/crs_external_products/IF/PDF/IF12295/IF12295.1.pdf

[6] Id.

[7] 行政法法官簡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2025 年 10 月 3 日),https://www.usitc.gov/alj_bios。

[8] 19 CFR 210.36(c)(「聽證會應以一切合理的速度進行,並且應盡可能在同一地點舉行,直至完成,除非行政法官另有命令。」)。

[9] 克里斯多福·T·齊爾波利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337條智慧財產權訴訟簡介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2022 年 12 月 21 日),https://www.congress.gov/crs_external_products/IF/PDF/IF12295/IF12295.1.pdf。

[10] Id.

[11] 觀看 統一專利法院 法庭陳述 (2025 年 10 月 3 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court/presentation。

[12] Id.

[13] 觀看 id.

[14] 觀看 《統一專利法院協定》第7條,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agreement-on-a-unified-patent-court.pdf

[15] Id.

[16] 《統一私立法典》第8(5)條

[17] Id.

[18] 統一專利法院程序規則,序言 7(2022 年 9 月 1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rop_en_25_july_2022_final_consolidated_publis hed_on_website.pdf(「根據這些原則,訴訟程序應以通常允許在一年內就侵權和有效性問題進行一審最終口頭聽證的方式進行,同時認識到復雜的訴訟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程序步驟,而簡單的訴訟則需要更少的時間和更少的程序步驟。」)。 

[19] 統一專利法院程序規則第 113(1) 條(2022 年 9 月 1 日)(「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前提下,主審法官應努力在一天內完成口頭審理。」)。

[20] 觀看 《統一私法》第 82 條。

[21] 觀看 《統一私法》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