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35 USC § 102 的規定,要構成預期,現有技術參考文獻必須公開所要求保護的發明的每一個要素,並且這種公開必須是可實現的。 聯邦巡迴法院最近做出的裁決 安捷倫科技公司訴 Synthego 公司第 2023-2186 號和 2023-2187 號案件(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25 年 6 月 11 日)探討了第 102 條規定的預期實施的使能要求是否應與更高的使能標準保持一致。 安進公司訴賽諾菲案598 US 594 (2023) 要求提供完整的範圍支持,以滿足 35 USC § 112 規定的可實施性要求。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即使參考文獻在現實世界中無法運行,只要它能夠教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足夠的知識,使其無需進行過多的實驗即可複製該發明,那麼該參考文獻就可以具有預期性。
安捷倫訴Synthego 該案涉及CRISPR基因編輯技術的專利。安捷倫公司擁有與CRISPR基因編輯中使用的化學修飾gRNA相關的專利,而Synthego公司向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對這些專利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 PTAB裁定安捷倫公司的所有權利要求無效,安捷倫公司提起上訴,理由之一是所引用的現有技術不具備可實現性。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裁決。法院認為,被引用的專利申請符合可實施性、前瞻性參考文獻的條件,因為參考文獻只需能夠實現所主張權利要求的一個實施例即可滿足第102條規定的可實施性公開要求。法院區分了… 安進公司 理由有二。第一, 安進公司 討論的是第 112 條規定的可實施性,而不是第 102 條規定的現有技術是否可實施。其次,與此相反, 安進公司結合現有技術和所引用的參考文獻,已提供了足夠的指導,避免了不必要的實驗。因此,提高 安進公司 該標準不適用於第 102 條規定的預期。
練習技巧:
- 在準備新的專利申請時,不要忽視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例子有限或具有預見性的例子。 根據第102條規定,可實施性的門檻相對較低;例如,即使是預言性實施例也可能足以構成可預見性。如果一個預言性實施例能夠實現所要求保護的發明的一種實施方式,則該實施例即可構成預期性實施例。因此,在撰寫新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時,必須仔細考慮現有技術中的預言性實施例。
- 為了採取防禦策略,請在專利申請中同時包含實際應用案例和預測案例。 精心設計的先例可以發揮雙重作用:既能強化公開內容,又能潛在地構成可實施的現有技術,從而抵禦競爭對手的申請。為防止競爭對手規避權利要求,新的專利申請應包含多種先例。除了防禦價值外,工作實例和實驗數據還能透過證明發明可在其全部範圍內實施,從而強化第112條規定的可實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