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Insulet Corp. v. Eoflow, Co, Ltd. 一案中,[2024-1137](2024 年 6 月 17 日),聯邦巡迴法院推翻了禁止製造、銷售或推廣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依賴 Insulet 的所謂商業秘密而設計、開發或製造的產品的初步禁令。
Insulet 和 EOFlow 是兩家生產胰島素幫浦貼片的醫療器材製造商。 Insulet 於 2000 世紀初開始研發穿戴式胰島素幫浦 OmniPod®。 FDA 於 2005 年批准了第一代 OmniPod 產品,其下一代產品 OPI-2 隨後於 2007 年上市。之後,Insulet 開始研發其下一代產品 Eros,該產品於 2012 年獲得 FDA 批准,並於 2013 年正式上市。
EOFlow公司於2011年成立後不久,便開始研發其旗艦產品-胰島素幫浦貼片EOPatch®。 EOPatch於2017年在韓國獲得監管部門批准,之後EOFlow開始研發其下一代產品。
EOPatch 2。大約在同一時期,四名前Insulet員工加入了EOFlow。 EOFlow 2分別於2019年和2022年在韓國和美國獲得監管部門批准。
在歐洲,之後開始在這些特定的地理市場進行商業分銷。
在有通報美敦力已啟動收購EOFlow的盡職調查程序後,Insulet公司以違反《保護商業機密法》(「DTSA」)為由起訴EOFlow,並尋求禁止EOFlow與美敦力之間所有技術溝通,理由是其侵犯了商業機密。地方法院暫時禁止EOFlow“披露與EOPatch或Omni[P]od產品相關的產品或製造技術資訊”,隨後批准了Insulet的初步禁令申請。
聯邦巡迴法院首先指出,商業機密是一種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形式,國會和各州都認為它值得保護。建國先賢們也體認到秘密創意的價值及其不穩定性。然而,在評估Insulet公司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時,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法院在評估Insulet公司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時,並未考慮訴訟時效問題。
因此,法院忽略了一個本應被高度重視的重要因素,這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如果提起《德州消費者保護法》(DTSA)訴訟的三年時效已過,Insulet公司的訴訟請求將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
此外,即使地方法院已充分處理了訴訟時效問題,也不足以支持2023年10月24日的裁決。正如EOFlow進一步指出的,地區法院在考慮何為商業機密時也濫用了自由裁量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引用了《商業秘密保護法》(DTSA)中對商業機密的定義,並指出地區法院裁決中使用的定義過於寬泛,包括「Insulet的任何及所有機密資訊」以及「包含、源自或包含此類機密資訊的任何資訊」。
聯邦巡迴法院也不同意地區法院的評估,即「在這個階段要求對所涉商業機密的確切數量和範圍做到完美是不公平的」。
為了獲得初步禁令,Insulet公司必須證明其至少有一項明確界定的商業機密具有勝訴的可能性。但它並未做到這一點。相反,它提出了一系列模糊不清的訊息,法院並未深入探討這些訊息中是否存在任何值得商業機密保護的內容。
發現 Insulet 採取措施保護某些未識別的“資訊集”,與發現 Insulet 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被指控為商業秘密的特定資訊(例如 DTSA 要求的特定“每個物理組件和子組件的設計圖紙和規格”)並不相同。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由於地方法院未能充分具體地識別任何商業機密,因此其對盜用的分析也必然失敗。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鑑於未能解決訴訟時效問題,
缺乏針對哪些具體資訊構成商業機密的專案分析,以及「難以確定」這些資訊的哪些子集構成商業機密這一結論。
鑑於 EOFlow 可能挪用了資金,我們認為地方法院在頒布初步禁令時濫用了自由裁量權。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同意EOFlow的觀點,認為地方法院對不可彌補的損害和公共利益的分析有缺陷。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特別指出,並非裁定Insulet未能充分指控商業機密被盜用,也並非裁定其訴訟請求無法成立,而僅僅是裁定Insulet未能證明其有權獲得初步禁令。
Harness IP 是一家擁有百年歷史的智慧財產權律師事務所。該事務所成立於 1921 年,目前在 IAM Media 的排名中排名第二,為 44 家擁有美國已授權專利組合規模最大的公司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此外,該事務所代表這些公司提交的專利申請數量也排名第六。 Harness IP 的律師和智慧財產權專家專注於專利、商標、全球智慧財產權管理、訴訟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該事務所在達拉斯、底特律、聖路易斯和華盛頓特區均設有辦事處。訪問[此處插入連結] www.harnessip.com 獲取更多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