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 庫存管理指導 2024年2月12日,該獎項授予利用人工智慧(AI)輔助發明的發明者。此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曾裁定,人工智慧系統不能被列為發明人。 泰勒訴維達爾案43 F.4th 1207 (Fed. Cir. 2022),本公告就人工智慧系統協助下開發的發明的人類發明人身分這一懸而未決的問題提供了指導。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指導意見首先指出,借助人工智慧系統開發的發明仍然可以獲得專利,前提是人類發明人對該發明做出了「重大貢獻」。該指導意見還指出,即使人工智慧系統在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過程中僅起到“輔助作用”,該發明也可能獲得專利,但人類發明人做出重大貢獻的要求適用於專利申請中的每項權利要求。
這就引出了一個後續問題:究竟什麼才算是人類發明人的「重大貢獻」?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根據現有的關於共同發明人的判例法,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範例,即所謂的「共同發明人原則」。 潘努 因素(來自) Pannu訴Iolab公司(參見155 F.3d 1344 (Fed. Cir. 1998))。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案例通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人類的貢獻足夠顯著,足以獲得專利;另一類是人工智慧系統對發明做出的唯一顯著貢獻,在這種情況下,將人類列為發明人並不合適。
示例 不足 人類的貢獻包括:
- 只需向人工智慧系統提出問題,人工智慧系統即可自行產生解決方案。
- 僅僅識別和欣賞人工智慧系統的輸出結果,而不進行任何進一步的修改或開發。
- 僅僅擁有或監管用於發明創造的人工智慧系統。
示例 重大貢獻 由人類發明者創造的包括:
- 針對特定問題,為人工智慧系統建立提示的人,目的是從系統中引出特定的解決方案。
- 為解決特定問題而設計、建構或訓練人工智慧系統以獲得特定解決方案的人。
- 發明人是指利用人工智慧系統的輸出結果,並對其進行重大開發或修改,從而創造出該發明的人。
儘管對於何為「人類發明人的重大貢獻」仍存在一些模糊之處,但申請人和專利從業人員不應因此而放棄提交基於人工智慧技術的發明申請。然而,在提交申請時,建議解釋如何將通用人工智慧技術專門化和/或整合到符合上述原則的特定技術解決方案中,以此作為論證人類發明人對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做出重大貢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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