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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關於可實施性要求的指南於2024年1月10日發布。

鑑於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 安進公司等。訴賽諾菲等人, 143 S. Ct. 1243 (2023)(以下簡稱 安進公司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已發布指南,用於確定所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無論採用何種技術)是否符合充分公開要求(35 USC § 112(a))。您可以存取已發布的指南。 此處.

這些指南並非旨在宣布對獲取啟用要求的任何重大變更,並聲明美國專利商標局人員將繼續使用… 權杖 因素 關於魔杖 858 F.2d 731, 737 (Fec. Cir. 1988) 以確定為實現所要求保護的發明的全部範圍而進行的實驗是否合理。

在決定 安進公司最高法院引用了多種技術領域的先例,裁定安進公司聲稱具有功能性的抗體屬,即使允許進行合理程度的實驗,也未獲得專利授權。因此,該指南指出,在以下方面闡述的原則… 安進公司 關於啟用要求,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

美國專利商標局員工將繼續使用 權杖 這些因素是美國專利商標局之前使用的。 安進公司, 合理判斷所需的實驗量是否足以支持權利要求。 權杖 影響因素包括:(A)權利要求的範圍;(B)發明的性質;(C)現有技術水平;(D)普通技術人員的水平;(E)本領域可預測性的程度;(F)發明人提供的指導程度;(G)是否存在可操作的示例;以及(H)基於公開內容製造和使用本發明所需的實驗量。參見MPEP 2164.01(a)。

關於合理實驗的最新指導意見可在以下帖子中找到:安進公司 賦能決策,例如 巴克薩爾塔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我們不解釋 安進公司 擾亂了我們先前的授權案例法,包括 權杖 及其因素」。 Baxalta Inc.等 v. 基因泰克公司 2023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彙編第24863號,第10頁(2023年)。 殺毒劑另一篇貼文安進公司 在可實施性決定中,聯邦巡迴法院指出,雖然說明書不必總是“具體描述如何製造和使用權利要求類別中的每一種實施例,但它仍然必須能夠實現權利要求所界定的發明的全部範圍,例如,通過公開該類別的一般特性,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可靠地製造和使用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所有內容。” Medytox公司 v. 高德美公司 71 F.4th 990, 998 (Fed. Cir. 2023)

為了保持審查程序和授權後程序的一致性,美國專利商標局和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都將使用 權杖 評估所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和專利(無論採用何種技術)中實現要求的因素,以及使用以下方法進行分析: 權杖 因素應包括對未發現賦能問題的充分解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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