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Sequoia Technology, LLC v. Dell, Inc. 一案([2021-2263, 2021-2264, 2021-2265, 2021-2266] (2022 年 4 月 12 日))中,聯邦法律上訴法院不同意第15 卷第5 卷,因此推翻了美國法院根據地區法律記錄101 條作出的不合格裁定。此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對「磁碟區」和「邏輯卷」的權利要求解釋,因此維持了地區法院關於不侵權的裁定。
法官採納並解釋了「電腦可讀記錄介質」包括瞬態介質(即訊號或波),依據是規範中對「電腦可讀介質」的描述,該描述「包括」一系列項目——其中沒有一個是瞬態的——並將該措辭解釋為對可能是瞬態的介質敞開了大門。
聯邦巡迴法院一開始就指出,權利要求語言實際上並沒有明確提及「電腦可讀媒體」或CRM,而是更狹義地使用了「電腦可讀媒體」這一表述。 記錄 中等 儲存指令法院指出,普通技術人員無法理解瞬態訊號(例如載波)如何用於在儲存系統中記錄或儲存指令。這是因為瞬態訊號本質上是短暫的,不會持續存在。權利要求中的其他要素也證實,該權利要求針對的是硬件,而非瞬態波或訊號。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權利要求的措辭表明,權利要求8並非針對瞬態訊號,而是針對非瞬態儲存媒體。
聯邦巡迴法院隨後審視了專利說明書,其中僅公開了非瞬態介質。法院指出,使用表示非窮盡性清單的術語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免除在專利全文情境下解釋術語的義務。本案的上下文清楚地表明,「電腦可讀記錄媒體」一詞不能涵蓋瞬態媒體。
聯邦巡迴法院宣稱,其判決完全基於內部證據,而基於外部證據的相反論點不予採納。法院進一步指出,這些外部證據不僅與內部證據相矛盾,而且還基於… 不同 專利說明書中對 CRM 的明確定義 不同 發明。
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地區法院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因此推翻了地區法院關於權利要求 8-10 不符合 § 101 規定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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