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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

在判定專利侵權時,一個經常至關重要的問題是權利要求中需要包含多少個特定要素。這個問題可能以多種方式出現:

A 或 An

一般規則是,「a」或「an」表示一個或多個。 KCJ公司訴Kinetic Concepts公司223 F.3d 1351 (Fed. Cir. 2000),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

在專利術語中,不定冠詞“a”或“an”在包含過渡短語“包括”的開放式權利要求中表示“一個或多個”。 ……除非權利要求明確規定了要素的數量,否則只有在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有意限制該冠詞的情況下,冠詞「a」才能被解釋為單數。 ……根據此慣例,請求項限定詞「a」本身就表示至少包含一個要素。

參見  Baldwin Graphic Sys., Inc.訴Siebert, Inc.,512 F.3d 1338(聯邦巡迴法院,2008 年)。

然而,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在某些情況下,「a」或「an」可以表示「只有一個」。例如,參見: 哈拉里訴李,656 F.3d 1331(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11 年),以及 Insituform Techs., Inc.訴CAT Contr., Inc. 99 F.3d 1098, 1106 (聯邦巡迴法院,1996 年)。

謹慎的專利代理人如何確保其期望的解釋得以實現?一種方法是在說明書中提供定義。成千上萬的專利都採用了這種方法。

  1.  本文所使用的「a」、「an」或「the」可以指一個或多個。例如,「a」部件可以指一個部件,也可以指多個部件。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1082263.9
  2. 本文所使用的「a」或「an」可以指一個或多個。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10525082。
  3. 除非另有說明或上下文另有指示,否則本文中使用的“a”或“an”表示“至少一個”或“一個或多個”。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10546223。
  4.  除非另有說明,本文中使用的“a”或“an”表示“至少一個”或“一個或多個”。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7465758。
  5. 本文所使用的「一個」或「一個」是指至少一個,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11275080。
  6. 本文所使用的「a」或「an」是指一個或多個,除非另有規定。 參見,例如美國專利號 9540312。

定義的一個問題在於,檢察官必須在提交文件時就某個意義做出明確表述。在上述範例中,定義#1和#2其實根本算不上定義──它們只是陳述了一種可能的意義。雖然沒有排除任何可能性,但也沒有任何確定的結論。定義#3表達了一種偏好,但仍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定義#4至#6提供了一個定義,只有在出現「指示」或「具體說明」時才會被取代。

在描述和要求保護某個要素時,透過指定「一個」或「至少一個」可以獲得更大的確定性。

OR

簡單的單字「或」有多種不同的意思。在某些語境中,「或」可以表示互斥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A 或 B」要麼表示 A 而不是 B,要麼表示 B 而不是 A。參見: Kustom Signals, Inc.訴Applied Concepts,264 F.3d. 1326 (Fed. Cir. 2001)。在其他語境中,「或」可以表示非排他性的選擇。在這些情況下,「A 或 B」僅指 A、A 和 B,或僅指 B。 Brown v. 3M, 265 F.3d 1349 (Fed. Cir. 2001)。

如上所述,定義可以幫助我們提供一定的確定性。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1. 本公開中使用的術語「或」應理解為邏輯上的包含或,而不是邏輯上的排除或,例如,邏輯短語(如果 A 或 B)在 A 存在時、在 B 存在時或 A 和 B 同時存在時成立(與邏輯上的排除或相反,即當 A 和 B 都存在時,如果語句不成立)。 參見,例如 美國專利號 9747910。
  2. 本文中,“或”指“包含性或”,即包含至少一個元素,但不限於一個元素。與之相對,「排除性或」指僅包含一個元素。例如, 美國專利號 10639598。

以上範例提供了包含性「或」的定義,同時也提供如何定義排他性「或」的範本。

或者,謹慎的專利代理人可以在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更加精確。一種方法是,用“A 和/或 B”來表示包含性的“或”,用“A 或 B”來表示排他性的“或”。

「And」也給專利權人帶來了麻煩。 Super Guide Corp.訴DirecTV Enters., Inc. 在358 F.3d 870, 885-86 (Fed. Cir. 2004)一案中,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就權利要求限定「第一種儲存方式」中「和」的效力存在爭議。 至少有一項 期望的節目開始時間、期望的節目結束時間、期望的節目服務 以及  「所需的程序類型。」專利權人辯稱,該表述要求至少滿足四個清單類別中的任意一個。被控侵權人則辯稱,表述要求至少滿足四個清單類別中的每一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被控侵權人的觀點,指出“至少滿足其中一個”這一短語出現在一系列標準類別之前,且專利權人使用了“和”來分隔這些標準類別,這表明這是一個並列列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援引了 William Strunk, Jr. & EB White 一案。 風格元素 27(第4版,2000年)。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TTAB)也得出了類似的結果。 Ex Parte JUNG,上訴 2016-008290 第 2 頁(PTAB 2017 年 3 月 22 日)。

因此,在列出清單時,謹慎的檢察官必須注意選擇用「和」或「或」來連接清單中的項目。

“和/或”

如果「或」和「與」會引發問題,那麼「與/或」似乎也同樣會引發問題。正如維基百科所指出的,「與/或」在法庭上受到了批評。法官們稱之為「怪異的時尚」、「破壞準確性的符號」和「毫無意義的」。在Ex Parte Gross案(申請號11/565,411)中,審查員以權利要求1使用了「與/或」為由,認為其意義不明確而予以駁回。然而,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推翻了審查員的決定,認為「A和/或B」確實具有含義,其含義可以是單獨的A、單獨的B,或A和B同時存在。委員會指出,「更合適的措辭」應該是更簡潔的「A和B中至少有一個」。

雖然「和/或」這種用法不受法律純粹主義者的歡迎,但它可能是實現預期索賠範圍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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