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英特爾公司訴高通公司, [2020-1828, 2020-1867](2021年12月28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關於美國專利號8,838,949的權利要求1-9和12並非不可授予專利的決定,理由是PTAB未能將其對「硬體緩衝器」一詞中描述的實際緩衝器一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撤銷了PTAB關於請求項16和17並非不可授予專利的決定,理由是PTAB未能自行確定說明書中是否存在足夠的相應結構來支持這些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從而判斷這些限定是否足夠明確,足以評估其有效性。
949 號專利涉及一個具有多個處理器的系統,每個處理器都必須執行自己的「引導代碼」才能在系統中發揮其操作作用。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從權利要求語言可以清楚看出「硬體緩衝器」一詞具有含義,但其具體含義並不明確。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在權利要求書的內在證據中找不到該詞的定義,因此,確定其含義取決於對內在證據所揭示的發明實質——即發明人「意圖涵蓋的內容」——的理解。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未能充分理解並闡明「硬體緩衝器」的概念,因此其權利要求解釋有缺陷。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解釋說,需要對說明書進行分析,以理解說明書中相關詞語的使用及其實質解釋,從而闡明「硬體緩衝器」的含義。法院指出,在這一關鍵方面,委員會的分析存在不足,因此委員會更有能力糾正這些缺陷。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委員會的解釋完全是否定式的——排除了「臨時」緩衝機制。聯邦巡迴法院表示,雖然沒有絕對禁止否定式解釋的規定,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否定式解釋足以解決相關爭議,但委員會在本案中的解釋並不充分。委員會解釋中所述的「臨時緩衝機制」究竟指什麼並不明確。
關於請求項16和17,毫無爭議的是,請求項16(以及由此產生的從屬請求項17)所包含的功能性術語,該術語受美國專利法35條第112(f)款管轄。由於英特爾同意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立案決定中提出的建議,即權利要求16中的兩個功能性術語由於缺乏支撐結構而含義不明確,因此委員會認定,英特爾的陳述必然意味著,作為申請人的英特爾未能履行其證明這些權利要求不具備可專利性的舉證責任。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是錯誤的,需要發回重審,因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沒有自行決定規範中是否存在所需的結構,或者即使不存在,這種結構的缺失是否妨礙了對英特爾現有技術挑戰的解決。
聯邦巡迴法院補充說,為了避免今後出現混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適用因不確定性而導致的不可能性的IPR程序中,應明確指出最終書面決定不包括對任何屬於不可能性範疇的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作出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