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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家的職責遠不止於發明奶油糖波紋糖。

威利旺卡曾說過一句名言:發明創造93%靠汗水,6%靠電力,4%靠蒸發,2%靠奶油糖的漣漪。南非和澳洲已經取消了「汗水」這項要求,允許將人工智慧列為專利發明人。 (南非今年稍早授予了人工智慧發明專利號2021/03242;2021年8月,澳洲一位法官也做出了類似裁決。) 泰勒訴專利局局長案(2021 年第 108 號 VID 案),該人工智慧發明符合專利保護條件)。

然而,歐盟和美國仍然堅持發明家必須是人類——或者用旺卡的定義來說,是「汗水」。

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在9月2日的一份意見書中確認了「人類發明人」這項要求。 泰勒訴赫什菲爾德 (1:20-cv-00903-LMB-TCB)根據《專利法》的明確法定語言和聯邦巡迴法院的權威,人工智慧機器不能成為發明人。

法院依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00(f)條對發明人的法定定義:「發明人是指發明或發現該發明主題的個人,或者如果是共同發明,則指發明或發現該發明主題的個人集合。」法院解釋說,「國會在《專利法》中使用『個人』一詞,強化了『發明人的結論』必須是自然發明人的結論。

法院認為,聯邦巡迴法院的一貫判決支持了這一結論,即根據現行專利法,“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並援引了以下判例: 大學。猶他州訴 Max-Planck-Gesellschaft, 734 F.3d 1315, I323 (Fed. Cir. 2013),以及 比奇飛機公司訴江戶公司,990 F.2d 1237, 1248(聯邦巡迴法院,1993 年)。

由於專利和專利法是人類創造的,人工智慧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這一問題的答案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然而,除了地方法院所提及的法規措辭和先例之外,宣誓或聲明的執行也存在問題(《美國發明法案》設立的替代聲明僅部分解決了這些問題),此外,所有權和轉讓問題也使得人工智慧的發明人身份難以確定。

在美國慶祝勞動節之際,我們注意到,勞動——也就是「汗水」——在美國仍然被納入旺卡對發明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