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Personalweb Technologies LLC 訴 Google LLC在[2020-1543、2020-1553、2020-1554]號案件(2021年8月12日)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區法院的訴狀判決,認定美國專利號7,802,310、6,415,280和7,949,662的多項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資格,因此根據美國法典第35條第101款無效。這些專利涉及資料處理系統,該系統為每個資料項分配一個實質上唯一的名稱,該名稱取決於資料項目的內容,也稱為基於內容的識別碼。
聯邦巡迴法院從Alice審查的第一步開始進行審查,即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指向不符合專利資格的概念。法院評估了所聲稱的相對於現有技術的進步重點,以確定權利要求的「整體特徵」是否指向抽象的專利權利要求或被排除的主題。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區法院的觀點,即專利遵循三步驟流程:
- 使用由哈希函數或訊息摘要函數產生的基於內容的標識符,
- 將該基於內容的識別碼與另一個基於內容的識別碼或資料請求進行比較;以及
- 提供資料存取權限、拒絕資料存取權限或刪除資料。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些權利要求指向使用演算法產生的基於內容的識別碼來執行所要求的資料管理功能,包括控制對資料項的存取('310 專利)、檢索和交付資料項的副本('280 專利)以及標記要刪除的資料項副本('662 專利)。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些功能是「可以在人腦中完成」或「用紙筆完成」的心理過程——這是抽象的典型特徵。即使這些過程是在電腦環境中執行的,也並沒有使這些概念脫離抽象的範疇。
聯邦巡迴法院承認,第一步審查著眼於權利要求的整體性質,而不是孤立地評估每一項權利要求限制,但表示這些權利要求顯然側重於這些抽象概念過程的組合,而將權利要求的步驟串聯起來,將一個抽象概念添加到另一個抽象概念中,僅僅相當於一個抽象概念。
聯邦巡迴法院最終得出結論:「因此,這些權利要求整體上指向一系列複雜的心理過程,而這些過程加在一起,僅僅構成一個多步驟的心理過程。」歸根結底,這些權利要求的重點並非在於改進電腦作為工具,而是「某些將電腦作為工具的獨立抽象概念」。
換句話說,這些主張僅僅集中在使用通用電腦實現人工流程的自動化。
在第二步,聯邦巡迴法院著手尋找創意概念, 即構成專利的要素或要素組合足以確保該專利在實務上遠遠超出對不符合專利資格的概念本身的專利。 Personalweb辯稱,其權利要求包含創造性概念,因為它們「記載了一種創造性地使用加密雜湊的應用——這種應用在專利之前既非常規也非慣常」。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這並非“遠超”,更遑論“遠超”,僅僅是抽象概念本身而已。
最終,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地區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任何權利要求細節,無論是單獨來看還是組合起來,如果本身不是抽象概念,就沒有任何‘創造性’可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