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Mondis Technology Ltd.訴LG Electronics Inc.案 [2020-1812] (2021 年 8 月 3 日),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了 LG 對陪審團裁決的上訴,該裁決認定 LG 侵犯了美國專利號 7,475,180,該專利涉及一種配置為接收來自外部視頻源的視頻信號的顯示單元。
陪審團認定被告LG電視侵害了180號專利的第14項及第15項權利要求,且該等請求項並非無效,並認定LG的侵權行為係故意為之。陪審團裁定LG向原告支付45萬美元賠償金。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LG公司提交了多項審後動議,包括:
- 請求法院作出不侵權判決或進行新的審判
- 申請簡易判決動議或重新審理無效案件
- 關於損害賠償裁決和故意認定的簡易判決動議、新審判動議或減免動議
2019年9月24日,地方法院駁回了LG關於侵權、無效和故意侵權的動議,但命令雙方就損害賠償問題提交進一步的書面陳述。 2020年4月22日,地方法院準許了LG關於損害賠償問題的新審理動議。不到30天后,即2020年5月8日,LG提起中間上訴,對地方法院駁回其關於侵權、無效和故意侵權的審後動議(所有這些動議均在9月24日的裁定中作出)的裁決提出質疑。
LG面臨的問題是,其中間上訴受《美國法典》第28編第1292(c)(2)條管轄,該條規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除需進行帳目結算外,本可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判決的上訴」擁有專屬管轄權。 《美國法典》第28編第2107(a)條規定,上訴期限為「自該判決、命令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第1292(c)(2)條,當所有責任問題均已解決,僅剩損害賠償確定需要進行時,除需進行帳目結算外,判決即為終局判決。
9 月 24 日的命令解決了所有責任問題,因此上訴應在 10 月 24 日之前提出,因此 2020 年 5 月提交的上訴文件已經逾期超過六個月,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沒有管轄權審理該上訴。
LG 辯稱,《聯邦上訴程序規則》第 4(a)(4) 條規定,如果一方及時提交若干列舉的動議中的任何一項,包括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50(b) 條提出的審後判決動議或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59 條提出的新審判動議,「所有當事人提起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LG 的時效論點集中於聯邦規則,而不是管轄權的法定要求,並指出規則不能凌駕於聯邦法規之上,而且,如果規則與聯邦法規之間存在任何衝突,則必須以法規為準。
然而,LG公司並非完全沒有希望。雖然其中間上訴被駁回,但一旦損害賠償確定完成,LG公司仍可根據我們的第1295條管轄權對地區法院的責任認定提出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