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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證據 > 字典定義、類比和所謂的字面意義

In Uniloc 2017 LLC 訴蘋果公司., [2020-1403,2020-1404(2021 年 5 月 12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即美國專利號 8,539,552 的權利要求 1 – 17 和 23 – 25 因顯而易見而無效。

'552 專利涉及一種系統和方法,用於監管各種可選功能的使用,例如來電顯示、呼叫等待、多線路服務以及被稱為「編解碼器規範」的不同服務品質等級。

Uniloc在上訴中辯稱,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獨立權利要求中「攔截」一詞的解釋有誤,並因此錯誤地認定權利要求1-17和23-25無效。 Apple在交叉上訴中辯稱,委員會錯誤地駁回了其對權利要求18-22的質疑。

關於Unilock的上訴,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接收客戶端設備是最終的「預期接收者」並不意味著發送客戶端設備不能有意地將訊息定向給攔截實體。聯邦巡迴法院進一步認為,權利要求涵蓋了發送客戶端設備有意向執行攔截的中間網路實體發送訊號訊息的情況。

與Uniloc的主張相反,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種解釋並不與權利要求的字面意義相矛盾。接收客戶端設備仍然是該訊息的“預期接收者”,因為它是該訊息的最終預期目的地。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進一步指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解釋有審查歷史的支持。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表示,其解釋是基於審查歷史、專利說明書以及「攔截」一詞出現的具體權利要求的上下文,這些因素比Uniloc公司單獨依賴字典定義、類比和「攔截」一詞的所謂字面含義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