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錢德勒訴鳳凰服務有限公司, [2020-1848] (2021 年 6 月 10 日),聯邦巡迴法院在認定其對沃克程序反壟斷案件的上訴沒有管轄權後,將該上訴移送至第五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人主張反壟斷,理由是試圖強制執行美國專利號 8,171,993,該專利因不公平行為而被認定為不可強制執行。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地區法院「根據任何與專利相關的國會法案」提起的民事訴訟的最終判決具有上訴管轄權。 28 USC § 1295(a)(1)。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雖然沃克程序反壟斷訴訟可能與通俗意義上的專利相關,但我們的管轄權僅限於以下情況:原告的起訴狀充分證明,聯邦專利法構成訴訟理由,或者原告獲得救濟的權利必然取決於對聯邦專利法實質性問題的解決,即專利法是其中一項充分提出的訴訟請求的必要要素。”
由於上訴人的訴訟理由是根據《謝爾曼法》而不是專利法產生的,並且由於訴訟請求不依賴對專利法實質問題的解決,因此聯邦巡迴法院缺乏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