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Vidstream LLC v. Twitter, Inc., [2019-1734, 2019-1735] (2020 年 11 月 25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即美國專利號 9,083,997(關於在社交媒體網站上記錄和發布內容)的權利要求 1-35 因顯而易見而無效。
上訴的爭議焦點在於安塞爾姆·布拉德福德和保羅·海恩合著的一本書是否構成針對「997號專利」的現有技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02(a)條,判斷一份文件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是一項法律認定,需要基於具體事實。雖然該書的版權日期為2011年,但申請人所依賴的副本的版權日期為2015年。在VidStream提出質疑後,Twitter提供了補充資訊以支持2011年的版權日期。 VidStream抱怨稱,該證據提供得太晚,因為它並未隨IPR申請一併提交,而申請人不得在答辯中提交其本可以更早提交的新證據或論點。
Twitter回應稱,鑑於VidStream對Bradford發布日期的質疑,其回覆中提交的資訊是恰當的,並且這種做法符合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的規則和先例,其中規定:
在雙方複審程序中,如果申請人在申請階段之後引入新證據,則該證據是對專利權人引入的證據的合法回應,或者用於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被認定為顯而易見的現有技術時所運用的知識。
VidStream也辯稱,它被剝奪了對Twitter回覆中提交的證據進行回應的公平機會。 Twitter則指出,VidStream並未受到損害,因為委員會已授權VidStream提交補充答复,而VidStream也確實這樣做了。
委員會駁回了VidStream的排除動議,認為允許Twitter透過提供補充證據來確定布拉德福德著作的出版日期來回應VidStream的質疑是恰當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認為委員會的做法是恰當的,因為委員會允許雙方提供關於布拉德福德著作參考日期的證據,以尋求正確答案。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認為,雖然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確鑿地證明布拉德福德在2012年5月9日之前已公開,但從整體上看,這些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此表示贊同,並指出這些證據有力地支持了委員會的認定,即布拉德福德在997號專利的2012年優先權日之前就已經公開發表,並維持了委員會關於布拉德福德構成997號專利現有技術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