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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成功可能性和不可彌補的損害,導致初步禁令注定失敗

In 武田製藥美國公司訴邁蘭製藥公司[ 2020-1407, 2020-1417] (2020 年 7 月 31 日),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駁回初步禁令的裁決,理由是武田未能證明其有可能在實質上勝訴,或者如果沒有初步禁令,它將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申請初步禁制令的原告必須證明以下幾點:

  1. 他/她很可能憑藉自身實力獲得成功。
  2. 若不採取初步救濟措施,他/她很可能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3. 權益平衡向她/他傾斜
  4. 頒布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關於勝訴的可能性,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先前訴訟的最終判決可能觸發了許可協議第 1.2(d) 條,允許邁蘭公司銷售其仿製秋水仙鹼產品,因此武田公司不太可能在實質上勝訴。

聯邦巡迴法院隨後審議了不可彌補損害的問題。武田製藥主要依據許可協議第1.10條來證明不可彌補損害的存在。該條款規定,如果許可協議遭到違反,則推定存在損害。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根據第1.10條的規定,武田製藥只有在邁蘭違反第1.2條的情況下,才能以此為依據來證明不可彌補損害的存在。然而,由於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武田製藥不太可能證明邁蘭違反了許可協議,因此進一步認定第1.10條對於證明不可彌補損害並無幫助。

紐曼法官持不同意見,他認為沒有加速事件發生,因此邁蘭違反了協議,武田有權獲得初步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