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丹娜-法伯癌症研究所訴小野藥品株式會社[2019-2050](2020 年 7 月 14 日),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地區法院的裁定,將 Gordon Freeman 博士和 Clive Wood 博士添加到美國專利號 7,595,048、8,168,179、8,728,474、9,067,992,992, 992,992,992, 992,992,992, 992,992, 992,9292,992, 992,992,992,929,92, 992,929,92,92,92,92,92, 92,9292,929,92,92,92,92,92, 92,9292,929,92,92, 92,9292,929,92,92,92,92, 92,9292,92,929,92, 92,929。
此次上訴涉及癌症治療領域突破性研究的發明權爭議。每項涉案專利都要求提供一種透過施用靶向T細胞上特定受體-配體相互作用的抗體來治療癌症的方法。
小野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兩項質疑:
- 地區法院對受孕的法律分析,以及;
- 地區法院關於發明人身分的事實認定。
聯邦巡迴法院逐一駁斥了每一種論點,首先解釋說,共同發明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合作解決所提出問題的成果。
要成為共同發明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對本發明的構思或實現做出實質貢獻。
- 對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做出貢獻,且該貢獻在整個發明的規模下具有顯著的品質。
- 不要僅僅向真正的發明者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當前最先進的技術。
對於一個人要成為共同發明人,其創造性貢獻的數量或品質並沒有明確的下限。即使人們沒有實際共同或同時從事發明工作,即使每個人的貢獻類型或數量不同,他們仍然可以成為共同發明者。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構思是共同發明者認定的關鍵所在,當一個想法足夠明確和持久,以至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理解該發明時,構思即告完成。然而,發明人無需知曉一項發明能夠實現其預期用途,構思即可完成,因為驗證一項發明是否真正有效是其付諸實踐的一部分。
聯邦巡迴法院拒絕採納這樣一條規則:在整體發明構思完成之前所公開的研究成果不能被視為對該整體發明構思的重大貢獻。這樣的規則忽略了合作的現實情況,尤其忽略了合作通常跨越一段時間且可能涉及多項貢獻。此外,僅僅告知他人現有技術水平並不能使一人成為共同發明者。合作與共同努力才是共同發明的前提,但共同發明者向他人揭露的創意(而非整體發明)並不會否定合作成果。
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了針對地區法院對每項專利的事實分析提出的一系列質疑,並得出結論,弗里曼和伍德是共同發明人,並維持了地區法院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