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電子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訴 SHOPPERSCHOICE.COM 有限公司[2019-2087](2020 年 7 月 1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地區法院拒絕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裁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被告在提出動議,請求法院根據訴狀作出判決,認定所主張的美國專利號9,373,261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資格後,又提出動議,要求判令原告支付其律師費。地區法院“綜合考慮所有情況”,援引《蘭哈姆法案》(15 USC § 1117)認定本案並非特殊情況,並駁回了被告的動議。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同意被告的觀點,認為地方法院在權衡相關因素以及適用錯誤的律師費法規方面濫用了自由裁量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顯然犯了錯誤,未能考慮ECT的訴訟方式以及ECT起訴ShoppersChoice的更廣泛背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有證據表明,ECT發送標準化的律師函,並反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獲取低額「許可費」並迫使對方和解。此外,ECT(以其前身Eclipse的名稱)至少對150名被告提起訴訟,指控其侵犯了「261號專利」及其所屬專利族中的其他專利的權利要求。 ECT要求1.5萬至3萬美元的低額和解金,以及隨後採取的措施——例如在權利要求解釋聽證會後放棄訴訟——表明其利用訴訟是為了快速達成和解,而無意檢驗專利的有效性或其侵權指控的合理性。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援引了加州地方法院先前的判決,該判決裁定ECT需支付律師費。 恐怖 執法策略,以及 ECT 的負責人也與美國「最多產的」非執業實體原告之一有關聯這一事實。
聯邦巡迴法院抱怨說,判決書中沒有提及ECT訴訟案件的具體方式。 其更廣泛的訴訟行為並表示「這種行為是一個相關的考慮因素」。 雖然地區法院無需披露其對每項第285條動議的評估,但它必須全面評估所有情況。由於地區法院沒有處理ECT濫用訴訟模式的充分證據,因此未能進行充分調查,從而濫用了其自由裁量權。聯邦巡迴法院指示,以反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為唯一目的,旨在迫使對方和解,而無意檢驗其訴訟請求的實質內容的濫用訴訟模式,與地區法院根據第285條對特殊案件的認定相關。
聯邦巡迴法院也表示,地方法院未能充分解決第 11 項權利要求的客觀缺陷。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了原判,並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按照其意見一致的方式,考慮 ECT 的訴訟方式和 ECT 侵權索賠的客觀不合理性,並進一步參考正確的律師費規定(35 USC § 285),而不是商標案件的平行法規(15 USC § 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