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Booking.com最高法院將兩個無可爭議的通用詞組合提升為可受保護的商標。雙方均不否認「booking」和「.com」本身就是通用詞。問題在於,這兩個通用詞的組合能否構成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認為不能,維吉尼亞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EDVA)持不同意見,最終…th 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要理解這項決定,必須了解通用商品認定的法律架構。具體而言,如果消費者能夠識別某個術語來描述某種商品,那麼該術語就是通用術語。 類 商品。這需要有證據表明相關公眾能夠理解該術語來描述某種類型的商品——例如,「自動扶梯」。
大多數人將這個問題描述為「一刀切規則」的問題,即通用字+.com 是 時刻 不受保護。相反,最高法院裁定,該組合 能夠 如果能夠證明該組合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出特定含義或來源,則該組合可受到保護。這需要進行事實調查,以證明「消費者是否確實將該術語視為某一類別的名稱,或者是否將其視為能夠區分該類別成員的術語」。
事實上,大多數人指出,如果消費者將商標與來源連結起來,那正是商標法的全部意義!
還有一些其他值得注意的觀察結果:
-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選擇對此案提起上訴,尤其是在《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MEP) 明確指出,如果網域名稱能夠作為商標使用,則可以註冊為商標的情況下。參見 TMEP 1215.02(a)(「由網域名稱組成的標記只有在能夠作為來源識別碼的情況下才能註冊為商標或服務標記」)。此外,TMEP 還規定“沒有絕對的規則 將不識別來源的通用頂級域名加入原本通用的術語中 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可能 操作以建立可註冊商標。 」 TMEP 1215.05(重點為筆者所加)。
-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提及了美國專利商標局未提出異議的幾項不同調查結果,包括關於消費者對商標認知的證據類型(例如,調查證據)。參見判決書第11頁註6。因此,多數意見裁定,儘管布雷耶大法官在異議意見中表達了擔憂,但最高法院無權討論這些問題。目前尚不清楚這些問題是否會改變判決結果,但這提醒我們,需要謹慎保留自己的論點,並/或考慮放棄哪些論點。
- Booking.com明智地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71(a)條向維吉尼亞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上訴。他們這樣做是為了提交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未曾採納的新證據。這些證據對最高法院具有說服力。如果Booking.com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尋求復審,他們就只能就USPTO已審理過的證據進行辯論。
- 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法典》第1071條的成本轉移條款,尋求支付其律師費。th 巡迴法院依據其先例拒絕裁定費用。 沙馬斯對Booking.com來說,幸運的是,最高法院裁定… 南克韋斯特 這意味著律師費不屬於《專利法》第 145 條規定的「費用」定義範圍。如果這個問題提交到最高法院,很可能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即,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律師費不屬於第 1071 條的管轄範圍。
- 專利檢察官可能對這項決定並不感到驚訝,因為最高法院似乎採納了專利法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兩個已知要素的結合可以產生可獲得專利的發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