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鞋業公司 Firebug LLC 訴 Stride Rite 兒童集團[2019-1622, 2019-1623](2020 年 6 月 25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即美國專利號 8,992,038 和 9,301,574 中涉及鞋類照明系統的權利要求是顯而易見的權利。
本案最有趣的部分是與結果無關的部分:序言何時限制了主張,何時又不限制。 如果序言闡述了主張的基本結構或步驟,或者對於賦予主張生命、意義和活力是必要的,那麼序言就限制了主張。
反之,序言是 不會 限制專利權人在權利要求正文中定義結構完整的發明,而僅使用序言來陳述發明的目的或預期用途。

'038專利請求項1的主體部分描述了一項結構完整的發明,因此,前言中提及的「內部發光紡織鞋」僅是預期用途,並不限制權利要求的範圍。與'038專利權利要求1不同,'574專利權利要求1並未在權利要求主體部分重新引入「鞋類」一詞,而是依賴前言中提及的「鞋類」作為「先例」。
但這並沒有什麼區別:儘管專利審查委員會並未將前言解釋為限制性的,但先前的專利“建議在鞋類的光擴散、內部照明部分使用編織的多孔材料”,使得兩項專利的權利要求都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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