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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紀念六月節,簡述專利與奴隸制的歷史

155年前的今天,1865年6月19日,戈登·格蘭傑少將登陸德克薩斯州加爾維斯頓,並發布了第3號總命令,完成了美國廢除奴隸制的進程。這個過程始於共和黨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於1862年9月22日發布的《解放奴隸宣言》。 

雖然確實有一些奴隸發明了發明家,但他們卻無法享有專利制度的保護。 1857 年有一個有趣的案例:一位名叫內德的奴隸發明了一種“雙犁刮土機”,使農民能夠同時耕犁和刮除棉花行兩側的棉花。內德的「主人」是來自密西西比州的律師兼種植園主奧斯卡·J·E·史都華。史都華先是以內德的名義申請專利,後來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但都被專利局局長駁回了。理由是奈德作為奴隸無法宣誓,而史都華本人也並非發明人,因此無法宣誓。史都華顯然缺乏諷刺意味,他抱怨說,如果奴隸主不能為奴隸的發明申請專利,那就違反了「平等保護」原則。更多相關內容,請參考弗萊的著作。 奴隸的發明,68 Syracuse Law Review 181 (2018)

根據1857年專利局局長的報告,奴隸的發明不能獲得專利,因為奴隸發明家不能宣誓作證,而且無論如何,他們也不能獲得、擁有或轉讓財產權。後一點實際上與某些州(例如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相符,這些法律禁止奴隸擁有財產,即使他們能夠獲得財產。

邦聯專利法明確允許奴隸主為其發明申請專利,但尚不清楚在邦聯專利局短暫的存續期間,是否有奴隸主利用這項規定。這項條款可能由邦聯總統傑斐遜·戴維斯發起,他曾與哥哥約瑟夫·埃默里·戴維斯一起,試圖為一項由奴隸發明的改良型螺旋槳申請美國專利,但未獲成功。 班傑明·桑頓·蒙哥馬利當時,他是約瑟的奴隸。

與奴隸制的不公正相比,無法獲得專利似乎微不足道;但專利制度的這種恥辱在今天結束了1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