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擁有專利會為共同所有人帶來許多複雜情況。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262條,“專利的每一位共同所有人均可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出售或出售該專利發明,或將該專利發明進口到美國,而無需徵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也無需向其他所有人交代情況。”
這意味著每個共同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該專利或將該專利授權給其他人,而無需徵得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同意,也無需與其他共同所有人分享任何收益。
該法規的一個結果是,所有權的具體百分比無關緊要:擁有專利權 1% 的共同所有人與擁有專利權 99% 的共同所有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共同所有權的第二個問題是專利取得和維護成本的分攤。如果一位或多位共同所有人不願承擔費用,其餘共同所有人就必須承擔剩餘部分。即使每個人都支付了自己應盡的份額,共同所有人之間也需要解決在策略上的分歧。
最後,在專利權強制執行階段,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要求所有共同所有人必須參與訴訟。此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指出,任何一方所有人均無權強迫其他共同所有人加入訴訟。
至少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專利權共有問題。第一種方法是透過成立一個實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來持有所有專利權,從而消除共有所有權。這樣,所有共同所有權的問題都可以透過該實體的營運協議來解決。
第二個解決方案是讓共同所有人簽署協議,約定共同承擔專利的成本和效益。這樣就透過協商達成的協議解決了共同所有權的問題。
該協議的關鍵條款包括:
- 一種用於決定是否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機制
- 一種用於決定專利執行的機制
- 專利取得、維持、授權和執行成本的分攤
- 一種解決共同所有人不支付其應承擔費用的機制
- 對專利的使用、授權和執行所產生的收入進行分配
- 參與侵權訴訟的義務
作為參考,聯邦巡迴法院曾表示,共同發明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合作解決所要解決的問題的成果。
要成為共同發明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對本發明的構思或實現做出實質貢獻。
- 對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做出貢獻,且該貢獻在整個發明的規模下具有顯著的品質。
- 不要僅僅向真正的發明者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當前最先進的技術。
對於一個人要成為共同發明人,其創造性貢獻的數量或品質並沒有明確的下限。即使人們沒有實際共同或同時從事發明工作,即使每個人的貢獻類型或數量不同,他們仍然可以成為共同發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