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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機構行為審查的更多弊端: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真正利害關係人不受審查

In ESIP 系列 2, LLC v. Puzhen Life USA, LLC, [2019-1659] (2020 年 5 月 19 日),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 IPR 的啟動不可審查,並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對美國專利號 9,415,130 的權利要求的顯而易見性認定,該專利涉及「一種在封閉的居住空間中結合新殺菌和芳香擴散的系統和芳香」。

基於現有技術和專家證詞,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被質疑的權利要求是顯而易見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委員會採信專家的意見而忽略另一位專家的決定並無不當,因此不會在上訴中重新評估證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委員會關於現有技術已使該發顯而易見的認定。

由於委員會的顯而易見性結論在法律上沒有錯誤,且事實認定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顯而易見性認定。

關於請願書是否正確指明了實際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依據是: Cuozzo Speed Techs., LLC 訴 Lee, 以及  Thryv公司訴Click-To-Call Techs.有限合夥公司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沒有原則性理由可以解釋為何根據第314(d)條禁止司法審查的規定不適用於委員會關於第312(a)(2)條「實際利害關係人」要求的決定。因此,聯邦巡迴法院裁定,ESIP對委員會關於“實際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提出的質疑“引發了關於機構相關法規適用的‘普通爭議’”,並且第314(d)條禁止其對該認定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