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Uniloc USA, Inc.訴LG Electronics USA, Inc., [2019-1835] (2020 年 4 月 20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依據 12(b)(6) 條駁回 Uniloc 專利侵權訴訟的裁決,理由是美國專利號 6,993,049 的權利要求涉及不可授予專利的主題。
背景:微微網技術
049號專利涉及一種通訊系統,該系統包含一個主站(例如基地台)和至少一個從站(例如電腦滑鼠或鍵盤)。在傳統的系統中,例如藍牙網絡,兩個共享相同通訊頻道的裝置會形成稱為「微微網」的自組織網路。加入微微網需要完成兩組程序,即「查詢」程序和「尋呼」程序。查詢程序允許主站識別從站,並允許從站發出加入微微網的請求。尋呼程式則允許主站邀請從站加入微微網。完成查詢和尋呼程式可能需要數十秒,以便裝置加入微微網並能夠將使用者輸入傳輸到主站。微微網形成後,主站會「輪詢」從站,以確定它們是否有資料可以透過通訊頻道共享。
由於許多輔助站採用電池供電,為了節省電量,輔助站可能會進入「駐留」模式,停止與主站的通訊。處於駐留模式的輔助站仍與主站保持同步,但必須經過輪詢才能退出駐留模式並與主站進行通訊。在傳統系統中,主站交替發送查詢訊息以識別新的輔助站,並輪詢已連接到微微網的輔助站(包括處於駐留模式的裝置),以確定它們是否有資訊需要傳輸。因此,在傳統的輪詢過程中,輔助站無論是在初始加入微微網時,還是在進入駐留模式後傳輸資料時,都可能出現數十秒的延遲。
所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
地區法院認為,所主張的權利要求指向「無線通訊系統中的額外輪詢」這一抽象概念,並將所主張的權利要求類比為不符合專利保護條件的資料操縱權利要求。 Two-Way Media Ltd.訴康卡斯特有線電視通訊公司 以及 Digitech Image Technologies, LLC v. Electronics for Imaging, Inc.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在涉及軟體創新的案件中,這項審查通常取決於權利要求是側重於電腦功能的具體改進,還是側重於描述抽象概念的過程或系統(電腦僅被用作工具)。該法院也指出,根據Alice案的第一步,當軟體權利要求旨在改進電腦或網路平臺本身的功能時,聯邦巡迴法院通常認定其符合專利資格。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根據其先例,例如… DDR Holdings、Enfish、Visual Memory、Ancora Technologies 和 Data Engine, 每 所涉權利要求涉及電腦功能的可獲得專利的改進,即減少通訊系統中停放的輔助站點所經歷的延遲。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所要求保護的發明因此消除或減少了傳統系統中主站交替進行輪詢和發送查詢訊息時存在的延遲。因此,與DDR中的權利要求類似,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改變了通訊系統本身的正常運行,以「克服電腦網路領域特有的問題」。
聯邦巡迴法院駁回了被上訴人關於權利要求未充分指向改進的論點。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涉案權利要求並非僅僅羅列在電腦上使用常規電腦操作執行的通用步驟。相反,聯邦巡迴法院認為,這些權利要求指向“在傳輸之前向每個查詢訊息添加一個額外的數據字段,用於輪詢至少一個輔助站點,並且這種數據傳輸方式的改變導致作為所要求保護系統一部分的外圍設備的響應時間縮短。”
聯邦巡迴法院裁決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所聲稱的發明與傳統通訊系統的兼容性並不意味著它是抽象的。改進並非透過參考「物理」組件來定義,這一點也不意味著它是抽象的。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如果持相反觀點,則有可能重新啟用明確的機器或轉換測試標準,或徹底禁止軟體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