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美國專利申請序號16/524350提交,其中DABUS被列為發明人,Stephen L. Thaler被列為受讓人/申請人。隨附文件澄清,該發明是由名為DABUS的「創意機器」構思的,因此應將其列為該申請的發明者。 8月8日,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出通知,要求提交非臨時申請的缺失部分。
2020 年 1 月 20 日,申請人提交了撤銷 8 月 8 日通知的請願書,認為發明人身分不應僅限於自然人,因此,在申請中將 DABUS 列為發明人是恰當的,因此該通知是無理的和/或無效的。
專員的決定指出,如果申請人主張「發明人」一詞可以解釋為涵蓋機器,那麼專利法禁止這種廣泛的解釋。將「發明人」廣泛地解釋為涵蓋機器,將與專利法中提及的「發明人」一詞的字面含義相悖。專員也援引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 大學。猶他州訴馬克斯普朗克科學協會聯邦巡迴法院在該案中裁定,州政府不能成為發明人。此外, 比奇飛機公司訴EDO公司 聲明:“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發明家’。”
專員認為,由於該申請將機器 DABUS 列為發明人,而現行法規、判例法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章制度將發明人限定為自然人,因此該申請不符合 35 USC § 115(a) 的規定,故美國專利商標局於 2019 年 8 月 8 日發布通知,要求以舉決定人的法定姓名是正確的。
專員也駁回了申請人的論點,即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授予與DABUS機器相關的專利,間接認可了DABUS的發明過程。根據美國法典第35篇第151條授予涵蓋機器的發明專利,並不意味著專利法允許該機器在另一項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正如相機專利並不意味著相機本身享有版權一樣。根據專利法,機器本身不具備發明人資格。
最後,專員駁回了申請人的公共政策論點,包括允許將機器列為發明人將激勵使用人工智慧系統進行創新,減少將不符合發明人資格的人不當列為發明人,並通過告知公眾發明的實際發明人來支持公共通知功能。
專員認為,這些政策考量並不能推翻國會通過的專利法以及法院解釋的專利法的明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