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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申請人與專業人士獲得相同結果:釣魚式取證方法抽象

In 關於魯迪案, [2019-2301] (2020 年 4 月 24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即美國專利申請序號 07/425,360 的權利要求「無眼、無結、可著色和/或半透明/透明的魚鉤及其相關裝置和方法」不符合美國法典第 35 條第 101 款規定的專利申請的專利。

據稱,用戶觀察水的清澈度,以確定水是“清澈的、有污漬的還是渾濁的”,測量在水中放置魚鉤的深度處的透光率,並根據圖表,根據水的清澈度和透光率選擇有色或無色的魚鉤。

魯迪先生最初於 1989 年 10 月 21 日提交了 '360' 申請。此後,該申請經歷了漫長的審查過程,包括多次修改和請願、四次上訴委員會上訴,以及先前聯邦巡迴上訴。

專利審查委員會的推理和結論完全符合相關判例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運用最高法院的「愛麗絲/梅奧兩步法」框架,得出與專利審查委員會相同的結論,即該權利要求指向的是基於觀察到的水況選擇魚鉤這一抽象概念。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該權利要求僅要求收集資訊(水體透明度和透光率)並分析這些資訊(透過應用權利要求中包含的圖表),這兩者共同構成​​了基於觀察到的水況選擇魚鉤這一抽象概念。

魯迪先生關於捕魚是一項實用技術領域的論點與涉案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適格性的事實無關。魯迪先生也辯稱,精確測定透光率無法僅憑心算完成,但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權利要求的明確措辭已涵蓋了心算。聯邦巡迴法院也駁回了魯迪先生援引機器或變換測試的嘗試,認為權利要求實際上並未記載或要求魯迪先生所依賴的所謂變換。

聯邦巡迴法院在對Alice/Mayo案進行第二步審查時指出,權利要求中的三個要素(觀察水體透明度、測量透光率以及選擇所用魚鉤的顏色)本身都是抽象的,屬於類似於數據收集或分析的心理過程。如果將這三個步驟視為有序組合,它們只是重複了根據觀察到的水體狀況選擇魚鉤這一抽象概念。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將抽象概念轉化為符合專利資格的權利要求,並非僅僅是陳述抽象概念並加上「應用它」這樣的字眼。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這些權利要求涉及不符合專利資格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