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科技消費品公司訴照明科學集團公司, [2019-1361] (2020 年 4 月 8 日)聯邦巡迴法院以「對權利要求語言的錯誤解釋和對我們判例法的誤解」為由,撤銷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關於美國專利號 8,201,968(涉及替換發光二極管 (LED) 燈具)的權利要求 2-4、6-8、12 和 16 不明顯的案件。
爭議的焦點在於現有技術是否符合所要求保護的低矮型燈具的高度與尺寸比。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現有技術不符合高度與尺寸比的結論,是由於在計算過程中錯誤地將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的額外散熱器也納入了計算範圍。計算中只需包含所要求保護的元件即可。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這並非類似案件。 楚迪克其中,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並未預先公開本權利要求,因為它只有在物理移除錨固元件的情況下才能滿足權利要求的措辭,從而扭曲了原始設計。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根據對請求項1的正確解讀,Chou的設計無需物理移除散熱器14即可預先公開本權利要求。相反,散熱器14與高度尺寸比的計算或任何其他權利要求限制無關,因為它並非請求項1所設想的“散熱器”,而請求項1並未要求使用單一散熱元件。
諷刺的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評估周某在相關專利中披露的幾乎相同的權利要求限制時,得出了幾乎相反的結果。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很難調和這些看似矛盾的調查結果,並同意委員會在先前案件中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