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專利審查歷史決定了權利要求語言的含義,從而避免了權利要求無效。

In 化研製藥有限公司訴Iancu案[2018-2232](2020 年 3 月 13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權利要求解釋,並撤銷了其關於美國專利號 7,214,506(一種治療甲癬的方法)中受質疑的權利要求因顯而易見而不可授予專利的裁定。

Kaken 提出,「治療患有甲癬的患者」這個短語意味著「至少要治療主要存在於角質化甲板和下方甲床的感染」。委員會駁回了 Kaken 的解釋,認為其過於狹隘,並得出結論:「甲癬的明確定義包括淺表真菌病,而淺表真菌病又被明確定義為存在於皮膚或可見黏膜中的疾病。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審查歷史(特別是包括 Kaken 為克服駁回而作出的陳述以及審查員根據這些陳述解釋撤回駁回的陳述)為將有爭議的權利要求短語限制為對指甲板內部或下方的感染進行穿透性治療提供了決定性支持。

專利申請的審查歷史可以“通過展示發明人如何理解發明以及發明人在審查過程中是否限制了發明,從而使權利要求範圍比原本更窄,來闡明權利要求語言的含義。尤其有用的是“申請人或其代表向審查員作出的旨在促使獲得專利授權的明確陳述”,其中包括“為說服審查員所要求保護的實用性、法定性、符合性、符合性而提出的法律要求”。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卡肯在起訴期間的陳述,以及隨後審查員的陳述,清楚地表明了對卡肯所聲稱的內容的合理理解的局限性。

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權利要求解釋,並撤銷了基於錯誤解釋的顯而易見性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