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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有技術結合的動機可能來自本領域技術人員的了解、現有技術本身,或是問題的性質。

In 聲學技術公司訴Itron網路解決方案公司[2019-1061](2020 年 2 月 19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 IPR2017-01024 中的裁定,即美國專利號 6,509,841 的被質疑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性。

專利權人的第一輪反擊是聲稱,在IPR程序啟動九天后,Silver Spring同意與Itron公司合併-而Itron公司顯然已超過35 USC § 315(b)規定的時效限制。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由於專利權人未在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出這些論點,因此其放棄了這一論點。

關於新穎性認定的實質內容,專利權人抱怨申請人的專家證詞不當,錯誤地闡述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從參考文獻中「識別」到的內容,並認為這種做法或許適用於顯而易見性,但不適用於新穎性。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指出在新穎性分析中,決定性問題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合理理解或推斷」到該參考文獻公開了所有權利要求限定。專家證詞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合理地理解或推論到的內容。此外,當專家詳細解釋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中如何揭露每個權利要求要素時,其證詞可以構成新穎性的實質證據。

聯邦巡迴法院審查了申請人專家的證詞,並得出結論:該專家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並解釋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如何合理地理解所引用的現有技術。因此,法院認定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關於現有技術新穎性的認定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駁回了專利權人的論點,即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不當依賴「相同的結構來滿足不同的權利要求限制」。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解釋說,從公開內容可以清楚看出,所識別的結構在特定的實施例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

最後,關於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專利權人的論點,即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錯誤地將現有技術映射到權利要求要素上,並且委員會關於組合動機的認定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持。關於後一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組合現有技術的動機可以來自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現有技術本身,或來自待解決問題的性質。

委員會認為,專家證詞對動機的解釋充分,且該證詞並非結論性的或有缺陷的,因此委員會有權採納該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