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蘋果公司訴安德烈電子公司在[2018-2382, 2018-2383]號案件(2020年2月7日)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針對美國專利號6,363,345的首次雙方復答(IPR)中的裁決,原因是委員會拒絕是蘋果公司的理由。然而,在針對該專利的第二次雙方複審(IPR)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權利要求5-9並非無效的裁定。
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一方當事人是否超出適當答辯範圍的認定,將進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答辯書只能回應相應異議、專利權人初步答辯或專利權人答覆中提出的論點。因此,委員會必須確定申請人的答复狀是否回應了其申請書中最初提出的論點,或者答復中的論點是否回應了專利權人答复狀中提出的論點。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蘋果公司在其答辯中並未改變其法律依據──其答辯仍然聲稱,權利要求6-9在相同的參考文獻下是顯而易見的。此外,蘋果公司的論點並非其先前認定的構成「新的不可專利性理論」的論點類型。聯邦巡迴法院指出,蘋果公司的答辯並未引用任何新的證據或參考文獻中未指明的部分,而僅僅是展示了同一演算法的另一個示例,以進一步解釋為什麼該參考文獻公開了權利要求要素。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各方並未被禁止就先前提出的問題詳細闡述其論點,並得出結論,蘋果公司的答覆完全回應了專利權人的答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