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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排除了優選實施例,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In Eko Brands, LLC 訴 Adrian Rivera Maynez Enterprises, Inc.[2018-2215, 2018-2254](2020 年 1 月 13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對 Adrian Rivera Maynez Enterprises, Inc. (ARM) 擁有的美國專利號 8,720,320(一種用於 Keurig® 單杯擁有咖啡機的適配器的轉配器) 8,707,855(一種用於單杯飲料沖泡機的可重複使用濾芯裝置)侵權的判決。

ARM公司上訴稱,第320號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釀造室必須是封閉的,因此現有技術並未使該項發顯而易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區分了其他顯示封閉式釀造室的專利,指出這些專利明確描述了釀造室是密封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駁回了ARM公司的論點,即第320號專利中幾個實施例顯示了密封的釀造室,這意味著釀造室必須是密封的,因為也有幾個實施例顯示了未密封的釀造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運用權利要求解釋原則(該原則指出「排除優選實施例的權利要求解釋即使正確,也極少正確,並且需要極具說服力的證據支持」)-認定地方法院的解釋是正確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維持了地方法院判令ARM公司向第320號專利的被控侵權人支付律師費的裁決。

關於第855號專利侵權問題,ARM公司辯稱該專利的權利要求要求使用單杯飲料沖泡器(「一種用於帶有沖泡支架的單杯飲料沖泡器的飲料沖泡裝置…」)。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指出即使前言有所限制,該權利要求本身也並未要求使用飲料沖泡器。請求項中提及飲料沖泡器之處,僅作為定義沖泡裝置用途和結構的「參考點」。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侵權認定。

聯邦巡迴法院也確認了不存在故意侵權的結論,並指出,鑑於 Eko 的異議性質有限,該指示整體上並無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