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Genband US LLC訴Metaswitch Networks Corp., [2017-1148](2017 年 7 月 1 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對永久禁令的駁回決定,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陪審團認定美國專利號 6,772,210;6,791,971;6,885,658;6,934,279;7,995,589;7,047,561;7,184,427;以及 7,990,984 band8,168,400;美元——但地區法院駁回了永久禁令的申請。地方法院駁回申請的理由完全基於 Genband 未能證明其會因持續侵權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法院裁定Genband必須證明“專利特性驅動了產品需求”,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無法確定地方法院是否適用了正確的關聯性標準,即地方法院是否要求專利特性是“主要驅動因素”還是僅僅是“一個驅動因素”。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只要記錄顯示專利特性影響了消費者對這些產品的認知和購買意願,就足以證明其符合要求。基於地方法院的意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沒有理由推斷地方法院在解釋和適用「驅動需求」標準時,實際上採用了正確的標準,而不是過於嚴格的檢驗標準。
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專利權人可以透過各種證據(例如,侵權特徵顯著提高了產品的吸引力)來建立侵權行為與相關銷售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些證據能夠有力地支持對大量購買者決策的因果推論。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需要將案件發回地方法院,以澄清 Genband 的證據為何不足。



